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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教基〔2018〕3號《廈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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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廈教基〔2018〕3號





各區(qū)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的通知》(廈府辦〔2016〕194號),以及經根據(jù)市委常委會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精神相關精神,現(xiàn)將《廈門市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工作指導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并按要求制定本區(qū)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實施細則,經區(qū)政府同意后,于3月10日前中旬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審核和備案。


廈門市教育局


2018年2月5日



廈門市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小學積分入學工作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的通知》(廈府辦〔2016〕194號)精神,完善積分入學政策,發(fā)揮良好導向作用,根據(jù)我市實際,現(xiàn)就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以區(qū)為主,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班生額標準提供學位。


(二)鼓勵長期務工。在積分體系中,鼓勵隨遷子女父(母)在廈門長期務工。


(三)公開公平。積分入學信息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根據(jù)學位情況,按照積分高低,遵循志愿,實施電腦派位。


二、明確申請條件


父(母)符合以下條件的適齡隨遷子女可在實際居住區(qū)申請參加積分入學:


(一)持有我市有效的居住證;


(二)報名前在申請的區(qū)連續(xù)居住6個月以上。


三、優(yōu)化積分體系


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按務工社保積分、穩(wěn)定居住積分、計劃生育積分三個項目計算積分,總分120分。


(一)務工社保積分(58分)


1.隨遷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單位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累計每滿一年積4分,本項滿分48分。


2.隨遷子女父母雙方均在廈門居住、務工的,可以一方作為主申請方計算積分,另一方作為副申請方。副申請方在廈門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按累計每滿一年積2分計算積分,本項滿分10分。


(二)穩(wěn)定居住積分(57分)


1.隨遷子女父母一方在廈門居住累計每滿一年積2分,本項滿分24分。


2.隨遷子女父母一方在申請參加積分入學所在區(qū)購置符合成套居住條件的商品住房,并占該住房的房屋產權比例超過50%(不含50%)且實際入住的,積24分。


3.隨遷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與社會保險繳交地均在同一區(qū),并在該區(qū)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累計每滿一年積1分,本項滿分9分。


(三)計劃生育積分(5分)


隨遷子女出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積5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無論是否已接受處理的均不得分)。


四、健全工作機制


(一)完善積分派位辦法。各區(qū)教育局應制定積分入學派位方案,以公布可提供的學位數(shù),按照“積分優(yōu)先、遵循志愿”原則,實施電腦派位,派完學位為止。派位方案應向社會公布,派位過程、派位結果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二)建立學位預警機制。學位供需較為緊張的區(qū)教育部門應在積分入學報名工作啟動前30日向社會發(fā)布學位預警信息。各區(qū)教育部門應在積分入學工作啟動后,動態(tài)公布本區(qū)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人數(shù),在本區(qū)戶籍適齡兒童招生結束后,及時發(fā)布可提供學位數(shù)、申請人積分位序等信息。


(三)建立積分入學信用制度。將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納入教育系統(tǒng)信用體系建設內容。建立積分公示制度,由各區(qū)教育局對申請人積分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未實際務工以掛靠單位繳交社保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在廈參加積分入學的資格,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四)進一步簡政便民。加強與人社、公安、國土房產、衛(wèi)計委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xié)作,健全工作機制,簡化辦事手續(xù),促進部門信息共享,完善積分入學申請系統(tǒng),推行“一站式”和網上辦理服務。


(五)加強宣傳引導。要加大政策宣傳,及時通過媒體、進社區(qū)進家庭宣傳等途徑,廣泛持續(xù)、深入細致地宣傳積分入學政策,并設立咨詢電話,為群眾解疑釋惑,引導家長正確認識、準確理解政策。對積分較低、未派入學校的應及時引導其回戶籍地報名上學。


五、各區(qū)教育局要根據(jù)本意見,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區(qū)積分入學政策實施細則,經區(qū)政府同意后,報市教育局備案。


六、本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規(guī)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其他未盡事宜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教育局辦公室2018年2月5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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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廈門市, 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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