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國土房〔2015〕478號《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廈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標準的通知》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廈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標準的通知》
廈國土房〔2015〕478號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推進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與市場租金接軌,遏制轉租牟利現(xiàn)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xiàn)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服務產業(yè)、服務民生,根據《廈門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辦法》(廈國土房〔2005〕292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調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租金調整方式
按市場評估租金標準調整。
二、租金調整范圍
凡承租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舊城保護開發(fā)公司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非住宅用房的,均屬本次租金調整范圍。公開招租及合同期限未滿的除外。
三、租金調整標準及使用期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標準由通過政府采購中標的四家評估機構開展市場評估工作,以廈門乾元資產評估與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和廈門同建土地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相應評估標的的評估結果之間的算術平均值;廈門市大學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和廈門均和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相應評估標的的評估結果之間的算術平均值,經評審后確定(詳見附表《廈門市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場評估租金表》)。
租金標準使用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使用期屆滿后視本市租賃市場的租金變動情況再行調整。
四、租金優(yōu)惠對象及標準
(一)為服務產業(yè),支持我市商貿企業(yè)的發(fā)展,維護其經營穩(wěn)定性,對直管非住宅用房由承租人自主經營的,經承租人申請,
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舊城保護開發(fā)公司核定后,可按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70%繳交。
(二)為服務公益與民生,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為機關、事業(yè)單位、部隊、人民團體的,以及承租人經批準將直管非住宅用房作為書店、電影院、學校、醫(yī)院、農貿市場等用途的,經承租人申請,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舊城保護開發(fā)公司核定后,可按相應用途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60%繳交。
社區(qū)居委會自用的辦公用房租金標準仍按廈府辦[2002]152號文規(guī)定執(zhí)行。
(三)上述租金優(yōu)惠每年核定一次,并報市國土房產局、市財政局備案。
五、要求
(一)為遏制轉租謀利行為,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舊城保護開發(fā)公司應嚴格按市場評估租金標準全額向轉租人征收租金。
(二)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舊城保護開發(fā)公司應加強直管非住宅用房自營和轉租的認定和歸類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3年。
附件:廈門市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場評估租金表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廈門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29日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辦公室2015年12月29日印發(fā)
附件下載:
廈國土房〔2015〕478號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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