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工商法〔2016〕142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于印發(f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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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關于印發(f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準》的通知
鄂工商法〔2016〕142號
各市、州、縣工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機構、局屬單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準》已經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本指導標準未盡事宜,請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guī)定》(鄂工商文〔2006〕137號)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試行辦法》(鄂工商規(guī)〔2011〕285號)執(zhí)行。
附件:湖 北省工 商行政管理行 政處罰裁 量指導標 準
湖北省工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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