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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辦函〔2023〕3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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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杭政辦函〔2023〕30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充分發(fā)揮見義勇為行為在創(chuàng)建“平安杭州”、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根據(jù)《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fā)〔2021〕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增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升思想認識,將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工作擺上重要位置,要積極調動整合各方資源力量,健全完善“黨政統(tǒng)一領導、公安牽頭負責、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形成合力”的見義勇為工作機制,確保事事有人管、層層有人抓、件件有著落。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組織體系架構,各區(qū)、縣(市)要建立見義勇為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辦公室設在公安部門。各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認真制定和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工作措施,加強聯(lián)動,推動見義勇為事業(yè)健康發(fā)展。在政策、資金、待遇等方面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保障,要更好發(fā)揮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作用,市財政部門要對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予以經費保障;各區(qū)、縣(市)要積極落實見義勇為經費,本級財政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各地各部門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實際困難,從基本生活、醫(yī)療、教育、就業(yè)、住房等方面切實保障好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進一步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工作措施

(一)認真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政策。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對未能評定為烈士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參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落實待遇保障。對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符合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按照工傷保險規(guī)定的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落實相關待遇;不符合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參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二)保障困難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兜底措施,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尊嚴并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大對困難見義勇為人員的救助幫扶力度。對符合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和支出型貧困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按有關規(guī)定納入社會救助范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有關社會救助待遇時,其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對見義勇為致孤人員,屬于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yǎng)范圍的優(yōu)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yǎng);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fā)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三)扶持就業(yè)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yè)。對有就業(yè)能力和就業(yè)愿望的見義勇為人員,符合就業(yè)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可按規(guī)定申請認定并納入就業(yè)援助,優(yōu)先安排政府出資開發(fā)的公益性崗位。對見義勇為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養(yǎng)困難的人員,根據(jù)本人意愿和申請,由實際居住地民政部門優(yōu)先安排到公辦養(yǎng)老機構供養(yǎng),落實保障;實際居住地不在本市的,由行為發(fā)生地區(qū)、縣(市)政府落實供養(yǎng)保障。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的健康狀況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換適合的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但無工作單位的,根據(jù)本人勞動能力和就業(yè)愿望,由行為發(fā)生地區(qū)、縣(市)政府妥善安排就業(yè)。對見義勇為犧牲或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勞動年齡內且具備勞動能力而未就業(yè),符合就業(yè)困難人員條件的,由行為發(fā)生地人力社保部門提供就業(yè)援助,優(yōu)先安排政府出資開發(fā)的公益性崗位。

(四)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yī)療服務保障水平。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y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后收費的原則,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癥的優(yōu)先救治。因見義勇為行為引起的醫(y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包括因見義勇為行為負傷后產生的長期醫(yī)療費用,由行為發(fā)生地區(qū)、縣(市)政府按規(guī)定在見義勇為經費中先行支付,見義勇為工作部門依法追償。見義勇為致孤兒童按規(guī)定參加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的,個人應繳納的參保費用由行為發(fā)生地區(qū)、縣(市)政府補助,并按相關政策給予救助。獲得市政府記功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同級勞動模范醫(yī)療待遇,由行為發(fā)生地區(qū)、縣(市)政府在見義勇為經費中支付,醫(yī)保經辦機構配合審核。

(五)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相關部門要積極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實施實物配租保障或貨幣補貼保障,由見義勇為人員或家庭成員按規(guī)定向住保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同等條件下可優(yōu)先享受實物配租保障。

(六)加大對適齡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接收見義勇為人員子女進入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就讀公辦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教育部門要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在就學費用方面給予減免和資助。

(七)鼓勵見義勇為先進人員落戶。獲縣級及以上政府嘉獎、記功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年齡、學歷、社保、住房等條件限制,可憑獎勵證書等材料,在獲得嘉獎、記功獎勵之日起3年內向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或評選推薦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經單位同意申請遷入單位集體戶或遷往同意被投靠的親友家庭戶。

(八)完善見義勇為人員記功獎勵和慰問補助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加大見義勇為人員記功獎勵力度,公安、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根據(jù)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和貢獻,按照有關規(guī)定權限,及時主動報請政府記功獎勵,即報即獎。對獲得市政府記功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按照5萬元/人的標準發(fā)放獎金,相關費用由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支付;對獲得區(qū)、縣(市)政府記功獎勵、嘉獎的見義勇為人員,獎金標準由批準獎勵的區(qū)、縣(市)政府自行確定。對各級政府記功獎勵、嘉獎的見義勇為人員,由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以派員上門等方式向先進人員戶籍所在地黨委政府和村(居)委會通報榮譽及先進事跡,并積極協(xié)調幫助解決先進人員及其家庭的實際困難。繼續(xù)做好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春節(jié)慰問工作,各區(qū)、縣(市)政府根據(jù)實際制定相應的春節(jié)慰問辦法,相關費用在見義勇為經費中支付。對新涌現(xiàn)的事跡特別突出、貢獻特別重大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遺屬,給予即時一次性慰問補助,相關費用由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支付。見義勇為人員或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直系親屬憑相關證件可免費乘坐本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費游覽政府指導價景區(qū)。

(九)加強見義勇為法治保障。有關部門要強化執(zhí)法司法保障,加大對侵害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防止見義勇為人員受打擊、報復或陷害。要強化法律服務保障,將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法律援助納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立見義勇為法律援助長效機制。

三、大力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工作宣傳引導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見義勇為宣傳工作,加強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宣傳,擴大見義勇為社會效應,引導全社會形成見義勇為價值共識。

(一)擴大輿論宣傳廣度。廣泛宣傳見義勇為工作的相關法規(guī)、政策,提高社會知曉率,廣泛宣傳見義勇為的英雄事跡和崇高精神,廣泛宣傳群眾身邊的善事義舉,以及社會各界對見義勇為先進人物的關心關愛,營造強大輿論聲勢。

(二)弘揚見義勇為正氣。廣泛發(fā)動群眾積極參與見義勇為事業(yè),引領廣大干部職工立足崗位弘揚正氣,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務等關心關愛活動。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讓善行義舉、正義正氣在全社會得到最大回響。

(三)發(fā)揮社會力量作用。廣泛發(fā)揮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搭建好見義勇為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平臺,拓展社會力量投身見義勇為事業(yè)的渠道。打造見義勇為公益品牌,組建見義勇為志愿者團隊,發(fā)揮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標桿作用,推動形成人人崇尚、支持、敢于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風尚。

本意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fā)《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杭政辦〔2006〕55號)同時廢止。前發(fā)其他文件與本意見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zhí)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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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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