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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破管協(xié)字〔2021〕第4號《北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關于印發(fā)破產案件債權申報和審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21-11-30 00:42:16

北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關于印發(fā)破產案件債權申報和審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破管協(xié)字〔2021〕第4號







各協(xié)會會員:

為指導全市破產案件管理人業(yè)務,規(guī)范債權申報和債權審查行為,提高管理人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防范執(zhí)業(yè)風險,充分發(fā)揮管理人的作用,經北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將《破產案件債權申報和審查工作指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北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

2021年11月24號









破產案件債權申報和審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jù)】為了指導全市破產案件管理人業(yè)務,規(guī)范債權申報和債權審查行為,提高管理人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防范執(zhí)業(yè)風險,充分發(fā)揮管理人在企業(yè)破產案件事務中的作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指引的適用范圍:

(一)進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注冊地在北海市(含合浦縣)機構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職責的,適用本指引。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為破產案件管理人的,作為清算組成員的管理人機構依法履行管理人職責的,適用本標準。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為破產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機構指派的管理人團隊成員,在履行管理人職責時,亦須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第二章 債權申報通知

 



第三條 【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和其他勞動債權不必由職工申報,管理人可通知社保、醫(yī)保機構申報或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應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職工;管理人復核后不予更正的,應當告知職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四條 【通知、公告】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予以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工作,管理人應予以協(xié)助。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其中,債權申報期限應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jù)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為該案件最終的債權申報期限,如債權申報期最后一天為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至節(jié)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五條 【按時申報】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若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上述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三章 債權申報文件

 



第六條 【書面申報】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管理人對債權人以口頭、電話、電子信息等非書面形式申報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文件。

第七條 【申報文件】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管理人在接受債權申報時,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債權人身份的證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公司/企業(yè)提交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等;若委托他人代為申報,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受托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及律師執(zhí)業(yè)證。如受托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

(二)《債權申報表》[見附件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債權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2.申報債權的數(shù)額和計算依據(jù);3.債權發(fā)生的時間、到期日;4.債權發(fā)生的原因;5.有無財產擔保;6.是否為連帶債權;7.有無連帶債務人;8.是否為求償權或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9.債權是否附有條件和期限等情況);

(三)債權金額和債權發(fā)生事實的證據(jù)材料,《債權申報文件清單》[見附件二]應包括但不限于:1.債權基礎文件,如合同、協(xié)議、欠條等;2.債權人的支付憑證,如付款證明、發(fā)貨記錄等;3.債權人請求償債的證明、財產擔保證明、債務人已償還部分債務的證明、法院及仲裁機構文書等文件;

(四)債權有無財產擔保的證據(jù)材料(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jù),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抵押物登記憑證及他項權證等);

(五)《申報債權人信息表》[見附件三](申報人應如實填寫債權人名稱、聯(lián)系人的姓名、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方式及收款銀行、賬號、戶名等確認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及授權委托權限等事項)。

管理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債權申報表、債權申報文件清單、申報債權人信息表等示范文本,以便規(guī)范債權申報的文書的統(tǒng)一。

第八條 【接受申報材料的注意事項】管理人在接受債權人申報債權登記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債權人應如實填寫《債權申報表》,并由債權人簽字或蓋章;

(二)債權人應提交債權人的主體資格文件,包括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

1.債權人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管理人核對后留存加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債權人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管理人核對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三)債權人委托他人申報債權的,應提交委托人簽字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四)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管理人應就債權人提交的申報文件是否完整和齊備做審查。如申報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應當告知申報人,要求其對申報文件或證據(jù)材料進行補正;

(五)管理人在接受債權人提交的申報文件時,應要求債權人或其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復印件上簽章確認,并由管理人就復印件與原件逐一進行核對;

(六)管理人接受債權申報后應作申報債權登記,登記造冊形成《債權申報登記表》;

(七)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如實填寫《債權申報文件清單》,注明提交資料的名稱、數(shù)量等,債權申報文件清單應簽字或蓋章;

(八)管理人接受債權人申報債權和證據(jù)材料,應當給申報人出具回執(zhí);

(九)管理人在受理債權后應及時歸檔成冊,債權申報文件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十)管理人在受理債權申報時應當明確告知申報人,如虛假申報債權,應承擔虛假申報可能產生的刑事責任。

(十一)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填寫聯(lián)系方式、地址確定書及分配款收款賬號等信息,以便日后管理人與債權人聯(lián)系,順利進行破產財產的分配。

管理人可根據(jù)上述注意事項制作《債權申報須知》[見附件九]一并提供給債權人。

第九條 【制作申報登記表】在債權申報階段,管理人對申報債權的登記、審查,僅是一種形式上的審查,僅審查債權申報資料是否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對債權本身進行實質審查。管理人接受債權申報后應作相應的債權登記,根據(jù)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文件,登記造冊并形成《債權申報登記表》[見附件四],應當記明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報人基本情況(企業(yè)名稱或個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職務、住所、聯(lián)系方式等);

(二)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姓名、住所、聯(lián)系方式);

(三)申報時間;

(四)申報債權數(shù)額(原始債權數(shù)額、孳息債權數(shù)額);

(五)申報債權的類別及有無優(yōu)先權;

(六)申報債權發(fā)生的原因(因票據(jù)付款或者承兌產生的債權、因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債權、因擔保而產生的債權、因委托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等);

(七)擔保情況;

(八)涉訴情況(訴訟或仲裁、受訴法院或仲裁機構、案件名稱、編號等);

(九)其他。

第十條 【分類登記】管理人對申報債權登記分類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稅收款債權等。如出現(xiàn)未到期債權、附條件債權、附期限債權、訴訟及仲裁未決債權等應在《債權申報登記表》“備注”欄中注明。

《債權申報登記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四章 債權審查



第一節(jié) 審查原則



第十一條 【審查原則】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應當堅持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二條 【形式審查】管理人對債權人的債權申報形式進行審查,包括是否采用書面形式、是否在申報期限內申報、是否提交了證實債權申報主體資格、證實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shù)額和有無財產擔保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實質審查】管理人應當根據(jù)下列原則對債權申報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一)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根據(jù)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但超過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債權不列入破產債權;

(二)無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但證據(jù)真實、合法、充分,或者雖然證據(jù)不足,但債務人財務記錄有明確記載或者有其他證明文件的,應當根據(jù)證據(jù)、財務記錄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確認債權。

其中,屬于破產債權的有:

1.破產申請受理前發(fā)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申請受理前發(fā)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shù)膫鶛?

3.破產申請受理前發(fā)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shù)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4.票據(jù)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5.管理人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6.債務人的受托人不知債務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事實,或雖然知道該事實,但為債務人的利益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所發(fā)生的債權;

7.債務人發(fā)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8.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蘸笠婪梢韵騻鶆杖俗穬數(shù)膫鶛?

9.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10.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11.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12.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fā)放的款項。

13.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以上第5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有:

1.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yè)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類似懲罰性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未執(zhí)行的滯納金和沒收財產等有關費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的債務利息;

4.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5.破產企業(yè)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6.破產財產最后分配開始后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

7.已過訴訟時效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債權;

8.超出法定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的債權;

9.因管理人或債務人依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申報的違約金債權和適用定金罰則的債權;

10.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11.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

12.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其他情形。

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管理人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第二節(jié) 債權審查方法



第十四條 【審查方法】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債權審核之前,管理人可以預先制定《債權審核原則》,該《債權審核原則》應當是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判例及立法精神的匯編;

(二)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與原件進行核對;

(三)證據(jù)材料保存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可以向有關政府部門調查核實;

(四)要求債務人提供與申報債權相關的財務資料及檔案材料;

(五)聘請會計師就申報債權相關的財務資料進行審計和調查;

(六)要求債務人通過自查方式提交債權審查意見;

(七)必要時可以向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管理人員、財務人員進行必要的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八)要求債權人提供補充資料及書面說明;

(九)向債權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并制作調查和詢問筆錄;

(十)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對賬;

(十一)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發(fā)出《征詢函》;

(十二)其他有利于查明債權的方法。



第三節(jié) 審查內容
 


第十五條 【主體審查】管理人對債權申報主體進行審查,重點審查證明債權申報主體的證明文件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時間審查】管理人對債權申報時間的審查,主要審查債權是否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和債權是否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申報。

第十七條 【事實審查】管理人對債權發(fā)生事實的審查,應當對債權發(fā)生的時間、經過,作全面的實質審查,即對證明債權事實發(fā)生和存在的各種證據(jù)的審查:

(一)對證明債權發(fā)生的合同、協(xié)議等審查,主要對合同、協(xié)議等是否成立、是否生效進行實質審查,如有需要應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二)對債權轉讓文件的審查,主要審查債權轉讓文件是否能證明債權已合法的轉移,債權轉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關轉讓協(xié)議、確認函、轉讓明細清單及通知債務人的證據(jù)等。

(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書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判決書、裁決書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對判決書、裁決書是否已經送達給債務人、債務人是否提出上訴或者申訴,債權人是否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等,必要時應向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核實。

(四)對債務人單方出具的欠款憑證、收款收據(jù)、債務確認函、轉賬憑證、往來函件等證據(jù)審查,應審查這些證據(j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能夠單獨或與其他證據(jù)結合并足以證明債權的存在。

第十八條 【數(shù)額審查】管理人對申報債權數(shù)額的審查包括:

(一)債權人對債權金額的計算是否有事實或者法律依據(jù)。

1.債權人依據(jù)合同、協(xié)議書、判決書、裁決書等債權文書計算債權金額的,要按照債權文書約定或確定的債權計算依據(jù)進行審查。

2.債權人沒有按照債權文書約定或確定的債權計算依據(jù)計算債權金額的,管理人應當予以糾正。

3.約定的債權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債權人的債權金額進行糾正并重新計算。

4.申報債權包含利息的,利息計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減免利息約定的,從其約定;申報人計算利息應以合同約定或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利率計算,除非該利率約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利率約定不明的,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5.申報的債權利息中包含逾期貸款利息的,該利息超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不確認為破產債權;申報的債權利息中包含罰息或復利的均不予確認;申報的債權包含違約金、定金的,以實際損失為限;對于資金被債務人占用的,其利息損失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限,超出部分不確認為破產債權;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受到實際損失而申報債權的,如無生效判決確認該損失,管理人不予確認;申報的債權包含債務人未支付的應付滯納金部分不予確認。

債權已取得生效法律文書,該文書已明確的債權具體金額部分,可予確認,但依據(jù)該文書計算的復利、滯納金等不予認可。債權已取得生效法律文書,該文書僅列明債權的計算方法的,依照文書計息至還款期限屆滿,但其逾期利息的計算,超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部分不予確認,復利、滯納金等不予確認。

如債權人計算了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滯納金等,管理人應當予以糾正。

(二)審查債權人對特殊債權金額的計算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1.未到期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如該債權是附利息的,只需合并計算債權本金和該本金截止到破產申請受理時產生的利息。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利息不應當記入破產債權。申報債權時未申報應付利息和違約金的,推定其放棄申報。

2.附生效條件的破產債權,應當按照未到期的破產債權計算債權金額;附解除條件的破產債權,應當按照普通破產債權計算債權本金和該本金截止到破產申請受理時產生的利息。

3.債權人因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破產債權金額,應當僅限于解除合同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的、現(xiàn)實的、可計算的損失。如有爭議應依據(j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來確認。

4.對于債務人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資金拆借而形成的債權,只確認本金,利息不予確認。對于債務人向自然人借款而形成的債權,本金予以確認,利息從其約定,但利率超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該部分利息不予確認。

5.債務人退出聯(lián)營應當對該聯(lián)營企業(yè)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聯(lián)營企業(yè)的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應予以確認。

6.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列為破產債權。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fā)放的款項,可以列為破產債權。
 


第四節(jié) 特殊債權的審查認定



第十九條 【擔保債權】對于債權人申報的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的審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債權人申報主體的資格、申報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擔保是否合法、是否進行財產擔保登記,必要時應到相關登記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二)同一擔保財產有多項擔保權存在的受償順序。

(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有無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若有,管理人應依法行使撤銷權。

(四)擔保財產的價值。

(五)擔保權的受償范圍。

(六)擔保財產的價值小于擔保債權金額的,以擔保財產的價值為限,債權金額超過擔保財產價值的債權部分作為普通債權。

(七)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shù)?,其未受償?shù)膫鶛嘧鳛槠胀▊鶛?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二十條 【稅款債權】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yè)欠繳的稅款及因此產生的滯納金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處理:

(一)債務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所欠稅款應依法確認并列為稅收債權,但其中包含的罰款、罰金應予剔除,不列為破產債權。

(二)債務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應依法確認并列為普通債權;對于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應予剔除,不列為破產債權,但管理人也應當對稅務機關的申報進行登記。

稅務機關申報債權,管理人可以憑稅務機關自己做出的生效行政決定、上級機關做出的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書等依法確認。

第二十一條 【附條件、附期限債權】對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審查,應當重點審查債權所附條件和期限。

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附解除條件的債權,應當認定為破產債權,該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附生效條件的債權,應當認定為破產債權,該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

附開始期限的債權,不論其所附期限是否到來,在破產申請受理時,均視為已經到期,都屬于破產債權。

附終止期限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所附期限未到來,該債權為破產債權。

第二十二條 【訴訟、仲裁未決債權】對債權人申報的正在訴訟、仲裁尚未裁決的債權,管理人不需對該債權進行實質審查,但需對其進行申報登記,待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后,依據(jù)裁決結果認定其債權是否成立以及債權金額。

對于上述債權,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給予其臨時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委托合同債權】因債權人繼續(xù)履行委托合同而產生的債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委托合同依法成立;

(二)受托人不知債務人破產之事實,或雖然知道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的利益不得不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三)受托人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四)債權金額僅限于繼續(xù)處理委托事項而產生的債務人應當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票據(jù)債權】因票據(jù)付款或承兌而產生的債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票據(jù)的出票人為債務人;

(二)票據(jù)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承兌;

(三)債權的金額為付款人的付款或者承兌金額。

第二十五條 【連帶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一)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二)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斎炕蛘卟糠謧鶆盏模梢跃推鋵鶆杖艘亚鍍敳糠值那髢敊嘞蚬芾砣松陥髠鶛唷?br />
(三)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可以就其對債務人尚未清償部分的將來求償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br />
(四)債務人是連帶債務人時,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連帶債務人數(shù)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可以分別地向債務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管理人申報其全部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第二十六條 【本金、利息的清償順序】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的清償順序:

(一)若通過執(zhí)行程序償還,在執(zhí)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情況下,應當根據(jù)“并還原則”,即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若通過非執(zhí)行程序償還,則應適用“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原則,即先清償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后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第二十七條 【不應計息的債權】訴訟、仲裁裁決確定的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不應該計入債權本金計息。

第二十八條 【匯率折算】申報的債權以外幣為結算貨幣的,匯率折算以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的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中間價折算。
 


第五節(jié) 債權審查階段及形成文件



第二十九條 【債權審查三階段】管理人在接收債權申報后,一般可以就債權審查安排三個階段,債權初步審查階段、債權審查復核階段、債權審查確認階段。

第三十條 【初步審查】第一階段:債權初步審查,制作《債權初步審核函》[見附件五]根據(jù)不同債權的審查標準,管理人依法對已申報的債權進行初審,逐一制作《債權初步審核函》,并將《債權初步審核函》書面通知債權人?!秱鶛喑醪綄徍撕窇斢涊d:

(一)申報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債權人名稱、申報債權數(shù)額及申報證據(jù)、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發(fā)生概述;

(二)審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的意見、管理人查明的基本事實、管理人對該債權的審查結果、審查差異說明、及不予認定的事實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三)對于個別無法定性或者債權構成復雜的、債權金額較難認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聯(lián)絡債權人進一步補充申報資料。同時,管理人應當告知債權人,如對《債權初步審核函》存有異議,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管理人提出書面異議并附上相應證據(jù)材料。

第三十一條 【審查復核】第二階段:債權審查復核,制作《債權復審通知書》[見附件六]

若債權人對《債權初步審核函》存有異議,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及相應證據(jù)材料之后,及時進行復核,并以《債權復審通知書》形式予以書面回復?;貜蛢热輵鶕?jù)復核情況作出維持原審查結論或作相應調整的復審結論。通知書應理由充分,法律依據(jù)明確,并告知債權人如仍有異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審查確認】第三階段:債權審查確認,形成債權人會議核查的《債權表》[見附件七]

(一)管理人根據(jù)《債權初步審核函》、《債權復審通知書》的記載,及債權人的確認或反饋意見進行復查,編制并最終形成《債權表》,作為管理人債權審查的書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債權表》應當記載債權人名稱、申報債權金額、審查債權金額、有無財產擔保、備注說明等事項。

(二)根據(jù)破產案件的不同情況及管理人對分類債權審查的結果,《債權表》的形式可以適當變化。在破產清算案件中,若破產債權簡單、明確,可以以一張總表的形式反映;若破產債權人數(shù)較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分組債權表決程序的需要,可以在總表基礎上,細化出《普通債權表》、《有財產擔保債權表》、《稅收款債權表》、《無表決權組債權表》、《勞動債權表》等若干債權附表。在債權分類基礎上,明確不同類別組債權審查結果,便于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的債權額統(tǒng)計。
 


第五章 債權確認流程



第三十三條 【債權確認兩大程序】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債權確認分為非訴程序、訴訟程序兩大程序。非訴程序是指通過債權人會議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確認,訴訟程序是指在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債權表有異議的情況下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方式確認債權。

第三十四條 【非訴程序】債權確認非訴程序:債權人、債務人對管理人編制《債權表》記載無異議的,在非訴程序中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確認,《債權表》記載的無異議債權,通過非訴程序得到確認。

第三十五條 【訴訟程序】債權確認訴訟程序:債權人、債務人對管理人編制《債權表》記載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債權異議權,賦予被異議的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債權人。即債權異議,包括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異議、對《債權表》中記載的他人債權的異議、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事項的異議。

債權確認訴訟程序,應當以相對人為被告啟動債權確認訴訟。如果人民法院裁定異議不成立,則管理人原審查的債權列入《債權表》,作為破產債權參與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異議成立,則該債權經人民法院裁定后,應將調整后的債權列入《債權表》,重新進入破產債權參與分配。

第三十六條 【債權異議】債權異議的處理: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管理人在債權審查基礎上應制作《債權表》,并將《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核查,為便于債權人會議順利和有序召開,可以要求對《債權表》有異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當場填寫書面的《債權異議申請表》[附件八],并當場收集后進行宣讀。

在債權人會議結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異議的債權人提交正式的債權異議表,詳細說明異議的具體事實與理由,并附帶相關證據(jù)材料。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對有異議債權進行審查,并向異議人發(fā)出書面審查意見,并告知異議人在合理期限內(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之訴,以防止相對人濫用債權異議權,導致破產程序的拖延。

第三十七條 【臨時表決權】對于債權是否存在,債權性質如何以及債權數(shù)額多少等內容有一項或多項內容沒有得到證實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可以為其臨時確定債權額,債權人按照人民法院臨時確定的債權性質和數(shù)額,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投票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 【債權確認法律后果】債權確認,一般產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被確認的債權,債權人獲得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人資格,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依據(jù)其被確認的債權性質、及債權數(shù)額等在債權人會議中享有投票表決權;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參加同類債權的清償順位,并以此計算獲得清償數(shù)額。

(二)債權未被確認的債權,及經過債權人會議核查,且經人民法院確定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人不得參與后續(xù)的破產程序。

(三)債權不能確定或者尚未確定的債權,經人民法院臨時確認債權的,債權人按照人民法院臨時確定的債權性質和債權數(shù)額,在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但是,如果最終被確認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則不得參加破產財產分配,已經獲得的分配,應當予以返還;如果最終確定為破產債權的,則按照最終確認的債權性質和債權數(shù)額參加表決或分配,已經按臨時債權額行使的表決權不再糾正,但分配財產時應當按最終確定的債權比例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效力】

本指引作為北海市破產管理人作為接受債權申報、債權審查時的指導性意見,本指引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有抵觸的,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條 【解釋】

本指引標準由北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負責解釋。




附件:

1.債權申報表

2.債權申報文件清單

3.申報債權人信息表

4.債權申報登記表

5.債權初步審核函

6.債權復審通知書

7.債權表

8.債權異議申請表

9.債權申報須知




 

北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載:北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關于印發(fā)破產案件債 權申報和審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提取碼: 3wg9】【解壓縮密碼:http://www.dyerandpostasal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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