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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公(法)字〔2016〕276號《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加強深圳市住建行政執(zhí)法與公安刑事司法銜接的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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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加強深圳市住建行政執(zhí)法與公安刑事司法銜接的工作意見






深公(法)字〔2016〕276號






為加強我市住建系統與公安機關在住建領域涉刑案件的協作和配合,加大對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的刑事追責、刑事打擊力度,構建住建領域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無縫對接體系,進一步提高住建領域行政執(zhí)法效能和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防范、威懾、打擊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公安部《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建行政執(zhí)法與公安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成立住建系統與公安機關執(zhí)法協作領導工作機構

市公安局與市住建局聯合成立執(zhí)法協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公安局與市住建局執(zhí)法協作的組織領導、監(jiān)督指導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甘桂平擔任組長,市住建局副巡視員鐘曉鴻擔任副組長,市公安局法制處、治安巡警支隊、刑警支隊、經偵支隊、消防監(jiān)管支隊及各區(qū)(新區(qū))分局,市住建局法規(guī)處、質安處、物業(yè)處、市場處、燃氣處、保障署及各區(qū)(新區(qū))住建部門領導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在市公安局法制處、市住建局政策法規(guī)處設辦公室,由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陳湘濱、市住建局政策法規(guī)處處長高爾劍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住建行政執(zhí)法與公安刑事司法銜接協調,組織落實等相關工作。各區(qū)(新區(qū))公安分局、住建局要參照市局做法,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日常辦公機構,加強對所轄區(qū)域住建領域涉刑案件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合協作。

市公安局法制處與市住建局政策法規(guī)處,作為全市公安機關和住建系統銜接中樞機構,全面統籌、協調、監(jiān)督、指導住建行政執(zhí)法與公安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各區(qū)(新區(qū))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各區(qū)(新區(qū))住建局政策法規(guī)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落實所轄區(qū)域內的有關住建領域涉刑案件的協作處置工作。

二、建立聯絡和案件咨詢工作機制

(一)建立專人負責的市、區(qū)聯絡機制

按照市、區(qū)(新區(qū))住建部門與市、區(qū)公安機關領導小組工作架構,市、區(qū)(新區(qū))各成員單位應指定2名相對固定的聯絡員,建立專人負責的對口聯絡機制,確保部門間信息交換、動態(tài)管控銜接順暢,案件查處及時有力。聯絡員具體負責信息通報、案件(線索)移送、聯合查處的交接協調,負責組織聯席或會商會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協調解決和情況上報等工作。聯絡員要做到保持通訊暢通、信息通報及時、聯合查處溝通協調高效、案件(線索)移送交接規(guī)范。

(二)建立案件咨詢機制

市、區(qū)(新區(qū))住建部門與市、區(qū)公安機關領導小組成員之間應通過聯絡機制加強日常信息交流,住建部門可以就住建領域涉刑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證據固定保全等問題咨詢同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或其他成員單位;公安機關可以就刑事案件辦理中的涉及住建領域的專業(yè)性問題咨詢住建政策法規(guī)部門或各成員單位。提出咨詢的機關應當填寫《案件咨詢工作函》(見附件2),經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送達被咨詢機關;被咨詢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正式書面答復。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應在雙方協商的期限內給予正式答復。

三、完善案件移送接收工作機制

(一)明確案件移送標準

住建部門在工作中發(fā)現有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具體移送標準詳見《住建領域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標準》(附件1)

(二)明確移送案件管轄

住建部門在工作中發(fā)現有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遵循屬地管轄原則移送有關案件。市住建局發(fā)現的涉嫌犯罪案件,可根據需要移送至市公安局或違法犯罪行為發(fā)生地的區(qū)公安分局;各區(qū)住建部門發(fā)現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送至同級區(qū)公安分局。

(三)規(guī)范案件移送程序

住建部門按以下流程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1.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住建部門執(zhí)法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組成專案組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分管局領導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移送主要證據材料,其他證據材料可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2.住建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書,載明移送機關名稱、行政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辦人及聯系電話等。案件移送書應當附移送材料清單,并加蓋移送機關公章(附件3);

(2)案件調查報告,載明案件來源、查獲情況、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

(3)涉案物品清單,載明涉案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項,并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等表明涉案物品來源的相關材料;

(4)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5)現場照片、詢問筆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認定意見、責令整改通知書等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規(guī)范案件接收程序

公安機關按以下流程接收住建部門移送的案件:

1.住建部門在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前,應當先將案件移送書、案件調查報告等材料通過工作聯絡機制移送至同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市住建局可根據需要向各區(qū)公安分局法制部門移送案件)。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于2日內按照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接收移送案件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同時制作《移送案件接收通知書》(見附件4),分送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門和接收案件的公安辦案部門。

《移送案件接收通知書》由各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發(fā),收到通知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接收移送案件及相關材料,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收。

2.住建部門持《移送案件接收通知書》及全部移送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進行初查。經審查認為符合移送要求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接收,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zhí)上簽字;認為材料不全或者需要補充其他材料的,應當在接收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住建部門在3日內補正,在住建部門補充材料后予以接收;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收移送案件。住建部門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可將有關移送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門。住建部門可在有關材料收集齊全后重新移送公安機關辦案部門。

3.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對住建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審查,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60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門。對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連同案卷材料在3日內送達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門。

5.對住建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達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門。對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可以同時向住建部門提出書面建議。

(五)及時錄入兩法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臺

公安機關與住建部門在涉刑案件移送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深圳市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要求,使用深圳市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將查辦案件、移送案件、辦理移送案件及移送案件的處理結果等相關情況及時錄入信息共享平臺。

四、健全案件聯合查處工作機制


(一)聯合查處案件啟動條件

住建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啟動案件聯合查處機制:

1.具有明確線索且有初查材料證明,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2.違法犯罪事實清晰,但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

3.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破壞環(huán)境資源,案件復雜、牽涉面廣,可能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4.在定性或者法律適用方面爭議較大的;

5.需要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收集相關證據等其它需啟動聯合機制的情形。

(二)聯合查處案件啟動程序

對符合案件聯合查處機制啟動條件的,住建部門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專人負責,核實情況后制作《商請聯合查處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函》(以下簡稱《商請函》,附件5),說明案件的基本情況、調查取證等情況,報經住建執(zhí)法單位負責人審批。經批準后24小時內與同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聯絡員溝通,并發(fā)送《商請函》和有關材料。情況緊急的,住建部門可口頭商請,2日內補辦相關手續(xù)。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在收到《商請函》,24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guī)定,明確具體聯合查處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并將《商請函》等有關材料移送至公安辦案部門。公安辦案部門收到《商請函》2日內反饋是否聯合查處的意見;情況緊急的,可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征詢有關辦案部門意見后,立即直接作出是否聯合查處的意見,并通知住建部門。同意聯合查處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辦案民警與住建部門制定聯合查處方案,確定聯合查處時間、方法等具體事宜;認為不適合聯合查處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書面回復住建部門。

聯合查處原則上實行同級聯合的辦法。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和住建部門也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指定下級部門管轄。

(三)聯合查處案件職責分工

在聯合查處過程中,住建部門負責對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錄音、拍照、攝像、取樣或監(jiān)測,做好有關證據的收集工作;必須進行技術鑒定、評估的,委托相應機構鑒定、評估。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根據案情需要,對涉案人員組織開展詢問、查詢、調取證據材料、制作筆錄等工作。對現場調查確定有犯罪事實發(fā)生的,情況緊急或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的,啟動刑事案件調查措施。

五、建立住建部門報案處置綠色通道工作機制

市、區(qū)(新區(qū))住建部門在行政執(zhí)法現場發(fā)現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需要盡快采取措施的,應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相關報案的,必須第一時間出警,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有關規(guī)定全面及時調查取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住建部門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可通過聯絡機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對于報案處置不及時、不規(guī)范、推諉敷衍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可視情況啟動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程序,及時予以督導糾察。

六、建立執(zhí)法協作聯席會商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市、區(qū)(新區(qū))住建部門與公安機關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執(zhí)法協作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應有市、區(qū)住建部門與公安機關分管領導出席,相互通報住建行政執(zhí)法與公安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整體情況、涉刑案件移送查處等打擊工作進展情況以及其他重要執(zhí)法信息,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對需要雙方協作處理的重大事項進行雙向溝通和協商,達成協作共識;對疑難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措施;統一工作思路,共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不定期會商制度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為增進了解、達成共識、加強協作,根據以下情況之一的,同級住建部門與公安機關適時啟動會商程序:

1.聯合查處案件過程中出現重大疑問或存在不同意見的;

2.住建部門自行查辦的案件案情重大、復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需要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處置的;

3.住建部門對涉嫌犯罪案件查處完畢,擬向公安機關移送的。

根據市、區(qū)(新區(qū))住建部門職責分工,對市住建局管轄范圍內的涉嫌犯罪行為,由市住建局會同市公安局協商解決。對區(qū)(新區(qū))住建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涉嫌犯罪行為,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區(qū)住建部門會同所在區(qū)公安機關協商解決。區(qū)(新區(qū))住建部門會商難以解決的案件,提請市住建局會同市公安機關協商解決。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雙方聯合打擊住建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長效機制,對于防止質量安全事故,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社會和諧穩(wěn)定,促進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各級住建部門、公安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部署,強力推進。

(二)開展業(yè)務培訓,加強業(yè)務交流。

通過市、區(qū)(新區(qū))多層級聯合培訓、相互派員培訓等形式,重點加強案件調查取證、移送辦理及有關法律適用知識等方面培訓,提升查處違法犯罪案件的辦理水平。各級住建部門和公安機關還應加強業(yè)務咨詢和交流。

(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jiān)督檢查。

各級住建部門、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緊密協作,發(fā)揮優(yōu)勢,形成打擊住建領域犯罪行為的合力。上級住建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定期抽查下級住建部門和公安機關案件查辦情況,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四)積極協作配合,維護社會穩(wěn)定。

案件查處過程中,出現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撓的,或者住建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遇到惡意阻撓、恐嚇或者暴力抗法的情況,公安機關積極響應,聯動配合;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在辦理過程中引發(fā)不穩(wěn)定因素或群體性事件的,由住建部門和公安機關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協調相關部門互相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維穩(wěn)處置工作。

(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各級住建部門、公安機關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廣泛宣傳,加強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措施、行動和成效。要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統一對外宣傳口徑,依法將查處的嚴重違法犯罪案件向社會公布,達到懲處違法犯罪行為、震懾犯罪分子的目的。

(六)建立獎懲機制,提高執(zhí)法效率。

各級住建、公安部門要將本部門查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聯合執(zhí)法情況等納入本系統目標考核,組織開展年度表彰獎勵工作,有效調動執(zhí)法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對違法犯罪案件該查不查、該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擾案件查處,甚至包庇縱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人員的法律責任。






附件:【點擊下載

1.住建領域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標準

2.案件咨詢工作函

3.移送案件接收通知書

4.移送書參考模板

5.商請函參考模板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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