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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中法〔2015〕75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yè)破產財產的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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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yè)破產財產的會議紀要





溫中法〔2015〕75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法院: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yè)破產財產的會議紀要》已于2015年9月22日經中院審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zhí)行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報告。

特此通知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yè)破產財產的會議紀要







為完善破產財產處置機制,節(jié)約破產財產處置成本,提升破產財產處置效率,規(guī)范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破產財產變價、分配若干問題的紀要》、《網絡司法拍賣(變賣)工作規(guī)程(試行)》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溫州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紀要。

第一條 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yè)破產財產應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yè)破產財產,應優(yōu)先考慮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債權人會議決議不同意的除外。

第二條 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yè)破產財產應遵循高效便捷、公開透明的原則,盡力簡化流程,充分保障各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第三條 破產審理部門、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管理人應分工協(xié)作、密切配合、有效協(xié)調,充分發(fā)揮各自的職能優(yōu)勢,實現工作效果最大化。

第四條 法院與管理人應各自履行職責。法院受托提供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和技術服務;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yè)履行委托人的職責,并根據處置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è)破產財產應優(yōu)先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

(一)機動車;

(二)產權明晰的不動產(包括異地);

(三)適宜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的其他財產。

第六條 管理人應在破產財產處置方案中對標的物是否適合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作出判斷,并對債權人會議和擔保債權人作出釋明,引導債權人會議和擔保債權人優(yōu)先選擇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破產財產。

第七條 債權人會議應就企業(yè)全部或部分破產財產是否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作出決議。

第八條 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yè)全部或部分破產財產的,應同時對是否需要對破產財產進行價格評估作出決議。對執(zhí)行程序中依法形成且在破產財產變價時仍在有效期內的評估報告,管理人可引導將其作為確定破產財產變價的依據,債權人會議有異議并有合理依據的除外。

債權人會議認為需要對破產財產進行價格評估的,評估機構應優(yōu)先從浙江法院對外委托機構信息平臺(浙江法院公開網)的名冊中進行選擇,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確定后由管理人進行委托。

債權人會議認為不需要對破產財產進行價格評估的,管理人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或其他估價方案(并附估價的理由)后,由債權人會議依法表決確定破產財產的處置價格。

第九條 破產財產的評估價(或估價)確定后,債權人會議應就起拍價、保留價作出決議,決議中應明確起拍價、保留價的預案,以便流拍之后啟動再次拍賣。

第十條 對已經設立擔保的破產財產的處置,管理人應就下列事項征求擔保債權人的書面意見:

(一)是否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擔保物;

(二)是否就擔保物進行價格評估以及評估機構的確定或不委托價格評估情況下?lián)N锕纼r的確定;

(三)起拍價、保留價的確定;

(四)其他應征得擔保債權人同意的事項;

管理人應當將擔保債權人的書面意見提交給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應將擔保債權人的書面意見作為決定是否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擔保物的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yè)全部或部分破產財產的,管理人應向法院的破產審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同意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yè)全部或部分破產財產的債權人會議決議副本;

(三)擔保債權人的書面意見;

(四)擬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的破產財產狀況(包括權屬登記證書復印件、評估報告、瑕疵狀況、騰空與否狀況、優(yōu)先購買權情況說明等材料);

(五)債權人會議或擔保債權人關于評估價(或估價)、起拍價的確定、是否設立保留價以及保留價的確定的意見材料;

(六)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情況調查表、視頻及照片等拍賣所需材料;

(七)法院認為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破產審理部門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管理人。在管理人補齊相關材料后,破產審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移送《移交拍賣審批表》及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收到《移交拍賣審批表》等材料后,應在五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審查。

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告知破產審理部門。在破產審理部門補齊相關材料后,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審查決定是否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破產審理部門。決定不予處置的,應向破產審理部門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決定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的,應根據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意見確定標的物的起拍價、保證金、增價幅度、保留價等,并在決定作出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情況調查表、視頻及照片的上傳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拍賣流程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如債權人會議有特殊要求,可作出決議,由破產審理部門商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協(xié)調后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正在處置的破產財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為傳統(tǒng)拍賣方式處置,確需改變的,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并向破產審理部門作出合理說明。原定通過傳統(tǒng)拍賣等其他財產變價方式進行處置的破產財產,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改為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處置,事先完成的評估(估價)結果等材料可直接應用到該拍賣程序中。

第十七條 拍賣成交后因買受人違約未支付價款的,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暫由管理人予以扣留。拍賣公告費用、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及其他合理損失,由原買受人承擔,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鄢蟊WC金有剩余的,退還原買受人;不足的由管理人自行向原買受人追償。原買受人有異議的,由管理人與原買受人自行解決。

第十八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付清余款的,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與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將《拍賣成交確認書》副本移交給破產審理部門。

拍賣未成交的,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在流拍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未成交情況說明書》,并提交給破產審理部門;破產審理部門收到后再移交給管理人。

第十九條 拍賣流拍之后,如債權人會議決議中已有再次啟動拍賣程序的預案,則管理人應根據預案直接向破產審理部門申請啟動拍賣程序;如無預案,則管理人應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再次啟動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破產財產的程序并向破產審理部門書面報告。

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破產財產的次數不受限制,由債權人會議自行決定。

第二十條 破產財產的交付手續(xù)由管理人負責辦理。管理人應按照《拍賣成交確認書》履行交付破產財產的義務。如有需要,由破產審理部門出具《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等手續(xù)協(xié)助管理人辦理破產財產交付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破產財產交付給買受人后,財務部門根據破產審理部門出具的《浙江省人民法院拍賣款劃付審批表》將拍賣價款支付至管理人賬戶。

管理人代為申報、繳清應由出賣人承擔的稅費的,可從所得拍賣價款中予以先行支付。

第二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決定成立債權人委員會的,可以同時以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形式,授權債權人委員會行使本紀要中有關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參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變賣)工作規(guī)程(試行)》、本院《網絡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等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紀要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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