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辦發(fā)〔2018〕44號《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延安市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延安市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延政辦發(fā)〔2018〕44號
延規(guī)〔2018〕064-市政辦023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延安市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日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各級、各部門及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陜西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和《延安市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guī)定》《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市安委會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情形與工作需要,對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及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質詢、告誡性約見談話,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約談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委會或市安委會授權市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或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市安委會組織的約談,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承辦;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或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組織的約談,按工作職責單獨或共同組織實施。
共同組織實施約談的,發(fā)起約談的單位(以下簡稱約談方)應與參加約談的單位主動溝通,并就約談事項達成一致。
第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形,實行分級分類約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根據職責分工約談縣區(qū)政府(管委會)或市級相關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
1.中、省、市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堅決、不到位的;
2.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3.因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事故等級達到較大及以上的;
4.3個月內發(fā)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重傷多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5.重要敏感時期發(fā)生社會影響較大安全事故的;
6.年度安全生產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7.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會副主任或委托市安委辦主任、副主任約談縣區(qū)政府(管委會)或市級相關責任部門分管負責人。
1.6個月內發(fā)生3起一般死亡事故、重傷多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隱瞞不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3.因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傷亡人數增加的;
4.未按要求完成中、省、市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或未按規(guī)定落實責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5.連續(xù)發(fā)生多起傷亡事故或發(fā)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6.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安委會掛牌督辦事故隱患整改任務的;
7.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監(jiān)管職責,打擊所轄區(qū)域或行業(yè)范圍內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較多或問題突出的;
8.未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委會部署的安全生產專項工作任務的;
9.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對發(fā)生較大以上事故、安全生產工作問題突出的中、省駐延企業(yè)和市屬企業(yè),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約談有關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約談,涉及火災事故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約談,其他行業(yè)由各行業(yè)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負責組織約談。遇重大活動或重大敏感時期,需調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務落實的,可緊急約談地方各級政府和市級相關單位負責同志。
第七條 約談程序的啟動。
(一)市安委會組織的約談,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安委會主任同意后,啟動約談程序。
(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或行業(yè)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組織的約談,由本部門或行業(yè)專業(y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政府主管負責同志同意后,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啟動約談程序。
(三)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的約談,由市安委會相關部門按工作職責提出建議,報市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審定后,啟動約談程序。
(四)由約談方書面通知被約談方,通知書應注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條 約談程序的實施。
約談人員除主約談人外,還應包括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織約談相關人員等。視情況也可邀請組織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人員以及相關行業(yè)技術專家、新聞媒體和群眾代表等列席。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報市政府。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或市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 被約談方為縣區(qū)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的,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等共同接受約談。視情況要求有關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被約談方為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的,縣區(qū)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接受約談。視情況要求有關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被約談方為市級相關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部門分管負責人、部門有關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等共同接受約談。
被約談方為中省駐延企業(yè)或市屬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的,其有關下屬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共同接受約談。視情況邀請企業(yè)上級單位或主管行業(yè)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十條 被約談方應當按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被約談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整改措施落實與督促。
(一)約談方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二)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三)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xù)發(fā)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并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對約談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三條 各縣區(qū)安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區(qū)、本行業(yè)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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