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公通〔2020〕133號《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網約房信息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
《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網約房信息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公通〔2020〕133號
各市公安局,各直屬公安局,濟南鐵路公安局:
為規(guī)范全省網約房信息登記管理,保障住宿人員、網約房經營者等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省廳制定了《山東省網約房信息登記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zhí)行。
網約房是近年來出現(xiàn)的新興業(yè)態(tài),各地要秉持包容審慎的態(tài)度,對出現(xiàn)的治安問題,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引導為主,慎用處罰條款,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積極爭取支持配合,動員督促相關單位和人員主動報送信息,努力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相統(tǒng)一。
山東省公安廳
2020年10月20日
山東省網約房信息登記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網約房信息登記,保障住宿人員、網約房經營者等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24號)、《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發(fā)布房源、預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務的住宿房間。符合旅館業(yè)、租賃房屋相關條件的網約房,按照《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管理。
第三條 山東省行政區(qū)域內網約房的信息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網約房應當符合建筑安全標準和治安、消防管理規(guī)定,具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jiān)控等治安防范設施。經營網約房,經營者應當持房屋所有權或者其他合法證明,以及本人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登記。
第五條 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證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的網約房信息與實際一致。不具備居住安全條件的網約房及地下室儲藏間、車庫、衛(wèi)生間、廚房、過道、陽臺等非居住空間,不得作為網約房居住。
網約房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信息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網約房平臺經營者、網約房經營者以及住宿人員,應當如實開展信息登記報送工作。
第七條 網約房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以下信息進行核驗、如實登記,并實時向公安機關報送:
(一)網約房信息,包括網約房詳細地址、產權人、房間及床位數、面積等;
(二)網約房經營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際居住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
(三)網約房訂單信息,包括預定人及擬入住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lián)系方式、預訂入住時間等;
(四)實際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lián)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間、入住時間、退住時間等。
第八條 網約房經營者應當查驗、登記住宿人員身份信息,確保人證相符,并在入住人實際入住后第一時間如實向公安機關報送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相關信息。網約房設置前臺的,在登記住宿人員身份信息時,應當參照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登記流程辦理。未設置前臺的,應當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對住宿人員進行人證合一驗證。
第九條 網約房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查驗、登記、報告住宿人員身份信息,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住宿服務,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由具有管理權的市、縣級公安機關直接通報給網約房平臺經營者,網約房平臺經營者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應將相關網約房經營信息從平臺下線,省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加強督導檢查。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保護住宿人員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商業(yè)秘密。對工作中知悉的相關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網約房信息登記提供便利,簡化辦事程序,推行網上登記,在網約房集中地區(qū)、辦事窗口、網站等公布網約房信息登記的流程、方式、材料目錄。辦理網約房信息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網約房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未查驗相關信息的,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查驗的住宿人員提供住宿服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網約房經營者未如實登記住宿人員身份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未向公安機關報送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guī)定相關信息的,按照《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住宿人員為流動人員且未申報居住登記的,按照《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傳播、出售、提供、泄露、刪改、非法使用以及提供查詢相關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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