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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發(fā)〔2014〕112號《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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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民社發(fā)〔2014〕112號






各區(qū)縣民政局,各業(yè)務主管單位,各社會團體:

現將《北京市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3月17日



 



北京市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團體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社會團體行為,保護社會團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fā)展,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市和區(qū)(縣)民政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社會團體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已登記的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政策的情況和按章程開展活動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管理的制度。

第四條  上年度12月31日前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均應參加當年的年檢。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團體發(fā)布上一年度的年檢通知。

第六條  社會團體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情況;

(二)履行變更登記手續(xù)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四)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機構變動和人員變動情況;

(六)履行換屆、評比表彰等重大事項的報告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七條  社會團體年檢的程序是:

(一)登陸“北京市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進入系統(tǒng)填報《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書》;

(二)有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3月31日前將網上填寫的《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書》打印后,提交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通過后,報送登記管理機關;無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將打印的《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書》,直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條例》規(guī)定,對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

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31日。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社會團體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書》原件;

(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原件;

(三)上年度6月30日前成立的社會團體應提交專業(yè)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應報送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

(四)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社會團體提交的年檢材料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開展年檢工作中,必要時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對社會團體進行實地檢查;

(二)組織對社會團體進行財務審計;

(三)要求社會團體公開年檢相關信息;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條  社會團體參加年檢后,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原件上加蓋年檢結論印章。社會團體更換登記證書的,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上年度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情況良好,內部管理規(guī)范,能夠嚴格按照章程規(guī)定開展活動,且信息披露規(guī)范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情節(jié)輕微,社會影響不大的,年檢結論可確定為基本合格:

(一)未按照章程規(guī)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超越章程規(guī)定行使職權的;

(三)社會團體負責人未按期換屆、超齡超屆任職或者由現職公務員兼任未按規(guī)定報批的;

(四)未按照章程規(guī)定履行民主程序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五)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

(六)財務管理不規(guī)范的;

(七)未制定登記證書、印章管理制度,管理使用不規(guī)范的;

(八)違反規(guī)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

(十)上一年度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十一)其他違反章程或相關監(jiān)督管理制度的。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有本辦法第十三條之情形,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可確定為不合格。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核準、備案手續(xù)的;

(五)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九)上一年度未開展任何業(yè)務活動的;

(十)上一年度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十一)不再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社會團體法人條件的;

(十二)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業(yè)務活動的;

(十三)年度工作報告書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十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社會團體年檢結論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年檢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其發(fā)出《整改通知書》,責令社會團體限期改正。

整改結束后,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

社會團體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社會團體在整改期間,登記管理機關不準予變更名稱或者業(yè)務范圍。

第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fā)現社會團體過往兩個年檢年度內有違法違規(guī)事項的,可以對相應年度年檢結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在實施年檢時,發(fā)現社會團體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或連續(xù)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xù)兩年年檢不合格,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年檢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二十一條  區(qū)(縣)民政局應當在本年度年檢結論公告發(fā)布后,向北京市民政局報送本行政區(qū)域內社會團體年檢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書格式文本、年檢印鑒樣式,由北京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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