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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發(fā)〔2018〕38號《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19-01-27 00:08:24

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



藏政發(fā)〔2018〕38號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我區(qū)個人所得稅政策,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經(jīng)十一屆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西藏貫徹個人所得稅法通知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


《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調(diào)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藏政發(fā)〔2011〕70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中的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第一條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第二條和第三條中所含的全國統(tǒng)一費用扣除標準,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二、公務交通和通訊補貼扣除標準


個人取得的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限額扣除標準如下:公務交通補貼每人每月4,000元,公務通訊補貼每人每月1,000元。


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在上述限額標準之內(nèi)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據(jù)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按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政策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原《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調(diào)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藏政發(fā)〔2011〕70號)文件中第四條于2018年12月31日廢止,其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執(zhí)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區(qū)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qū)稅務局負責解釋。


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8年11月5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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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西藏自治區(qū), 藏政辦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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