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字〔2004〕190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評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評選工作的通知
辦字〔2004〕190號
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chuàng)建活動,大力宣傳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的先進事跡,省政府決定推薦和表彰一批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F(xiàn)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額
國務院第四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我省受表彰的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34個,省政府表彰的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138個(名額分配附后)。
二、評選條件
(一)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堅定地維護祖國統(tǒng)一和社會穩(wěn)定,促進各民族大團結。
(三)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fā)展觀,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民族政策,堅持改革開放,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積極發(fā)展民族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經(jīng)濟、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wèi)生等各項事業(yè),促進各民族的全面進步。
(四)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成績突出;長期堅持為民族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服務,做出了重要貢獻;在維護民族團結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三、評選要求
(一)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評選工作的指導,認真做好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的評選及模范事跡材料的申報工作。具體工作由各市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省直部門和設區(qū)市政府的評選工作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負責。
(二)評選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要注意廣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評選模范個人,既要考慮人口較多的少數(shù)民族,又要兼顧其他少數(shù)民族;既要有少數(shù)民族,又要有漢族,還要有一定數(shù)量的婦女代表。要注意評選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民族團結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也要注意評選為加快少數(shù)民族和民族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各市要按照分配的表彰名額,將評選出的模范集體、模范個人的事跡材料(約1500字),經(jīng)所在市政府同意后,統(tǒng)一報送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再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報省政府審定。省直部門的評選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直接報省政府審定。
(四)推薦國務院表彰的模范集體、模范個人的事跡和材料請于2004年9月30日前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省政府表彰的模范集體、模范個人的申報材料于10月30日前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聯(lián)系電話:0311—7902873、7907597(傳真)。受國務院表彰的模范集體、模范個人不再受省政府表彰。
附:1、國務院第四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名額分配
方案
2、省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名額分配方案
二○○四年九月三日
國務院第四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
名額分配方案(模范集體)
地 區(qū)表彰名額備 注
市政府5
省直單位6
保 定1縣及以下單位
邢 臺1縣及以下單位
廊 坊1縣及以下單位
承 德1縣及以下單位
張家口1縣及以下單位
滄 州1縣及以下單位
國務院第四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
名額分配方案(模范個人)
地 區(qū)表彰名額備 注
石家莊2
張家口1
承 德2
唐 山2
秦皇島2
廊 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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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 州2
衡 水1
邢 臺1
邯 鄲1
省 直1
省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名額分配方案
地 區(qū)表彰名額(集體)表彰名額(個人)備 注
石家莊57
張家口45
承 德710
唐 山68
秦皇島57
廊 坊46
?!《ǎ担?/p>
滄 州67
衡 水22
邢 臺34
邯 鄲46
省直部門98華北石油
管理局11
公開程序:本單位審核后公開
責任部門: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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