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字〔2003〕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廊泊線建成后共用廊坊市南出口收費站收取機動車輛通行費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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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廊泊線建成后共用廊坊市南出口收費站收取機動車輛通行費的復函
辦字〔2003〕2號
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
冀交字〔2002〕570號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廊泊線廊坊至堂二里段公路項目建成后,與現(xiàn)有廊坊市南出口收費站共用一站(不單設新站),收取車輛通行費,償還建設債務。自開始收費之日起,收費年限為17年。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公開程序:本單位審核后公開
責任部門: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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