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辦函〔2017〕3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瀘州至永川(川渝界)高速公路項目有關事宜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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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建設瀘州至永川(川渝界)高速公路
項目有關事宜的復函
川辦函〔2017〕35號
瀘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授權建設瀘州至永川(川渝界)高速公路項目的請示》(瀘市府〔2016〕71號)收悉。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xiàn)將有關事宜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瀘州至永川(川渝界)高速公路項目采取BOT方式建設。
二、授權瀘州市人民政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在項目完成核準后,依法組織投資人招標工作,嚴格執(zhí)行招標工作程序,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項目投資人,并將招標結果及時報送交通運輸廳。
三、瀘州市人民政府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應依法承擔政府監(jiān)管責任,負責組織開展項目核準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資人招標。
四、交通運輸廳應依法承擔行業(yè)管理責任,依法監(jiān)督項目投資人招標等活動。省發(fā)展改革委等省直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加強對項目的監(jiān)管和協(xié)調服務。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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