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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消〔2018〕32號《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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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閩公消〔2018〕32號






各支隊,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提高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總隊制訂了《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規(guī)定》(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2018年2月1日





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提高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61號)、《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19號)、《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9號)、《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guī)則》(GA836-2016)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建筑消防安全評查適用于對既有建筑進行使用功能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委托具備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符合現(xiàn)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和使用單位具備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改造后建筑是否具備消防安全條件進行綜合評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按照公安部《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9號)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評估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

第四條  評估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應當在資質、資格證書確定的業(yè)務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和執(zhí)業(yè)準則開展消防安全評查活動,確保消防安全評查質量,并對評定結果負責。


第二章  消防安全評查程序



第五條  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評估機構與委托單位簽訂《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服務項目合同》;

(二)評估機構成立評定項目組;

(三)評估機構制定《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工作方案》;

(四)委托單位提供評查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五)評估機構對建筑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和評定;

(六)評估機構出具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報告,建立檔案。

第六條 開展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活動,委托單位與評估機構應當簽訂《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服務項目合同》。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改造后建筑的建筑類別、耐火等級、層數(shù)、建筑高度、建筑面積以及實際用途等相關信息;

(二)項目負責人姓名和聯(lián)系電話;

(三)消防安全評查范圍、內容、工作標準和期限;

(四)評查依據的標準和擬使用的方法;

(五)評查過程中需要雙方配合的事項及要求等。

合同還應包括評估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等證明性文件。

第七條 評估機構根據服務項目合同任務成立評查組。評查組人員組成應當包括評估機構技術負責人、該項目負責人和若干個評查人員,數(shù)量不應少于5人。評查組人員應具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對取得消防安全評估臨時資質的評估機構,評查組人員可以為通過消防專業(yè)技術考試合格的人員,技術負責人且具有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高級職稱。

第八條 技術負責人負責技術總把關,項目負責人負責協(xié)調該項目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和單位消防管理三個方面評查工作和該項目技術把關,評查人員按照項目組任務分工開展評查工作。

第九條 根據服務項目合同,評估機構項目負責人組織制定《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工作方案》,對工作任務、工作標準、工作期限、工作人員及分工等做出安排。評查組人員根據工作方案,準備評查所需的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等相關資料以及儀器設備,列出需要由委托單位提供的文件和資料清單。

第十條 委托單位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筑質量、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方面的資料,主要包括:

1、建筑質量合格或結構安全的證明文件(如鑒定報告、質檢報告或檢測報告等);

2、建筑消防設計文件;

3、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報告等。

(二)消防產品(材料)質量方面的資料,主要包括:

1、使用消防產品質量合格的證明文件(如強制性認證證書證書、技術鑒定證書、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等);

2、建筑內部裝修材料質量合格文件(如見證取樣檢驗報告等);

3、建筑外墻保溫材料質量合格文件,檢驗報告等。

(三)使用單位具備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文件和資料,主要包括:

1、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消防工作職能部門的文件;

2、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以及相關人員消防工作責任制的文件以及記錄相應履職情況的資料;

3、發(fā)布消防安全宣傳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專職和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等消防安全制度的文件,以及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的記錄;

4、發(fā)布消防安全規(guī)程的文件以及執(zhí)行消防安全規(guī)程的記錄;

5、自動消防設施操作等依法需要持證上崗人員的執(zhí)業(yè)證書;

6、消防控制室內符合GB 25506 第4.1 條規(guī)定的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

7、其他反映使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文件和資料。

(四)根據評查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一條 評查組人員按照工作方案,采取現(xiàn)場檢查、測試、查閱、核對、詢問等方式開展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和單位消防管理三個方面的評查工作,填寫《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記錄表》,如實記錄各項檢查情況,詳細記錄存在的問題,并根據檢查情況依照評定標準逐項進行評定?!陡=ㄊ〗ㄖ腊踩u查記錄表》由評查人員填寫并簽名后,交由委托單位負責人簽名確認。

檢查資料應當檢查原件,委托單位不能提供原件的,評估機構應當核實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 評查組人員匯總逐項檢查結果,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四章“評定標準”逐項進行評定,得出建筑消防安全綜合評定結論,編制《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報告》。評估機構僅對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時的狀況負責。

《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報告》經項目負責人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批、加蓋評估機構印章后送達委托單位。同時,評估機構應將《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服務項目合同》和《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報告》上傳“福建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tǒng)” (網址:http://222.68.186.40:9090 )。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及時整理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資料,建立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檔案,統(tǒng)一保管、永久保存。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檔案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服務項目合同》

(二)《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工作方案》

(三)《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記錄表》

(四)《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報告》及所附的相關材料等。


第三章 消防安全評查內容和要求



第十四條  建筑消防安全評查主要包括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和單位消防管理三個方面內容:

(一)建筑防火方面主要評查建筑分類與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溫及外墻裝飾防火、建筑內部裝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煙分隔、安全疏散等單項內容。

(二)建筑消防設施方面主要評查消火栓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防煙排煙系統(tǒng)及通風、空調系統(tǒng)、消防電氣、建筑滅火器、消防電梯及其他設施等單項內容。

(三)單位消防管理方面主要評查消防工作組織、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檢查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專職和志愿消防隊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管理等單項內容。

單項評定項目的下一級是子項評定項目,各個子項評查項目的名稱、內容、方法和要求等詳見《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記錄表》。

第十五條 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子項,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為A(關鍵項目)、B(主要項目)、C(一般項目)三類(詳見《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記錄表》),其中建筑防火和建筑消防設施的子項分類標準如下:

(一)A類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guī)定的內容;

(二)B類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guī)定的內容;

(三)C類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的其他非強制性條文規(guī)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 建筑防火和建筑消防設施的子項,現(xiàn)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項的抽樣數(shù)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shù)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的形式和數(shù)量應全部檢查;

(二)B類項抽查中若發(fā)現(xiàn)1處不合格項,應再抽查2處,不足2處的全部抽查;

(三)子項的檢查內容涉及抽查消防產品的,應對檢查內容中至少一個品種的消防產品進行抽查,核對其市場準入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在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查過程中,評估機構應當根據建筑具體情況和需要設置的消防設施,以及本機構的資質情況,采取以下不同的檢查方式:

(一)對無需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評估機構在開展建筑防火和單位消防管理方面評查的同時,可以對建筑消防設施開展評查。

(二)對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采取以下不同的檢查方式:

1、評估機構同時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資質,且評查建筑的單體建筑面積或火災危險性在評估機構的資質證書業(yè)務范圍內的,評估機構在開展建筑防火和單位消防管理方面評查的同時,可以對建筑消防設施開展評查,但該機構必須增派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資格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消防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獲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建(構)筑物消防員參加,并在相關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記錄表》上簽名。

2、評估機構同時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資質,但評查建筑的單體建筑面積或火災危險性超出機構資質證書業(yè)務范圍的,或者評估機構未同時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資質的,應由評估機構或委托單位先行委托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資質且滿足檢測要求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據《福建省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guī)程》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工作,待《福建省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出具后,評估機構再運用檢測結果開展建筑消防設施評查工作。


第四章  建筑消防安全評定標準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根據檢查結果,按照先子項評定、后單項評定,最后綜合評定的順序開展評定工作。

第十九條 在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子項檢查中,A類項抽查到1處不合格的,該項評定為不合格;B類項抽查到1處不合格,再抽查的2處中還有1處以上不合格的,或無再抽查樣本的,該項評定為不合格;C類項抽查到2處不合格的,或總數(shù)只有1處且不合格的,該項判定為不合格。

建筑防火和建筑消防設施的子項,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評定:

(一)子項內容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的,評定為合格;

(二)有距離、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shù)值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評定為合格;

(三)抽查的消防產品不符合市場準入制度的,評定為不合格;

(四)子項名稱為系統(tǒng)功能的,系統(tǒng)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xiàn)的,評定為合格;

(五)未按照消防設計文件施工建設,造成子項內容缺少或與設計文件嚴重不符、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實現(xiàn)的,評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單項中所有子項評定合格,且滿足下列條件的,單項評定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一)抽查發(fā)現(xiàn)A類不合格項為0處;

(一)抽查發(fā)現(xiàn)B類不合格項數(shù)量累計不大于4處;

(二)抽查發(fā)現(xiàn)C類不合格項數(shù)量累計不大于8處。

第二十一條 建筑消防安全的綜合評定結論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合格/基本合格,建筑具備/基本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二)不合格,建筑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消防安全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基本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

(一)建筑質量、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和消防產品(材料)質量方面的資料審查為合格;

(二)所有單項均評定為合格。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結合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對評估機構的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質量實施監(jiān)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活動進行舉報、投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活動納入雙隨機監(jiān)督抽查計劃,定期組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jiān)督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評審專家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技術骨干,隨機確定檢查項目,對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質量進行專項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對評估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的違法行為,轄區(q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實施周期計分管理措施;同時將違法執(zhí)業(yè)事實、處理結果、處理建議通知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并向全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tǒng),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的有關信息,發(fā)布執(zhí)業(yè)和監(jiān)督管理信息,為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對未取得消防安全評估資質,擅自從事建筑消防安全評查活動的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依照《社會消防技術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評估機構違法執(zhí)業(yè)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出具失實或虛假報告,導致人員傷亡、損失擴大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執(zhí)行本規(guī)定所需要的文書式樣,由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制定。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點擊下載

1、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報告

2、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評查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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