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效綜〔2012〕2號《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fā)〈福建省辦理機關效能投訴事項“路線圖”〉的通知》
《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fā)〈福建省辦理機關效能投訴事項“路線圖”〉的通知》
閩效綜〔2012〕2號
各設區(qū)的市、平潭綜合實驗區(qū)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省直有關單位,省機關效能投訴中心:
《福建省辦理機關效能投訴事項“路線圖”》(以下簡稱“路線圖”)已經(jīng)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制定和實施“路線圖”,是加強我省機關效能制度建設、規(guī)范效能投訴工作的重要舉措。各級效能投訴工作機構要深刻認識實施“路線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傳力度,形成按照“路線圖”辦理機關效能投訴事項的共識;要加強培訓,使廣大效能投訴工作干部熟練掌握“路線圖”。自覺按照“路線圖”辦理效能投訴事項;要結合實際,完善配套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效能投訴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要加強對群眾的解釋說明工作,引導群眾按照“路線圖”進行投訴。對不按照“路線圖”辦事引發(fā)重大投訴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格實行問責。對實施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及時加以改進,認真總結經(jīng)驗,有關情況和建議及時報送省效能辦。
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機關效能投訴事項辦理程序,提升辦理質(zhì)量和水平,根據(jù)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福建省機關效能投訴中心的通知》(閩委辦〔2000〕58號)和《福建省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工作規(guī)則》(閩效綜〔2008〕6號),結合實際,制定《福建省辦理機關效能投訴事項“路線圖”》。
一、投訴事項的受理
各級機關效能投訴機構按照分級負責、屬地受理、歸口辦理的原則,負責受理各類效能問題的投訴,并承辦上級機關效能投訴機構轉辦的投訴件。
(一)受理范圍
各級機關效能投訴機構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對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具體包括:
1、違反政策規(guī)定以及對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執(zhí)行不力,影響政令暢通的;
2、工作作風粗暴,違反群眾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3、工作紀律松弛,擅自離崗,使管理或服務對象不能及時辦理有關事項,造成不良后果的;
4、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損害管理或服務對象利益的;
5、不作為、亂作為,或利用工作職權“吃、拿、卡、;要”的;
6、違反相關程序和規(guī)定,影響辦事公開、公平、公正的;
7、其他違反機關作風和工作紀律的行為。
投訴人對上述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guī)定的行為,可以通過來訪、來函、來電、網(wǎng)絡等形式進行投訴,可以實名投訴或匿名投訴,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訴。
(二)不予受理范圍
1、有權處理的部門、單位已經(jīng)受理或正在辦理的投訴;
2、經(jīng)信訪“路線圖”辦理終結的投訴;
3、已經(jīng)或者應該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法定途徑解釋的投訴;
4、屬于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的投訴;
5、屬于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職權范圍的投訴(涉及社會管理事項的除外);
6、其他不屬于效能投訴受理范圍的投訴事項。
涉及由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內(nèi)設業(yè)務部門辦理的投訴,機關效能投訴機構應當移交該相關部門辦理。對不屬于機關效能問題的投訴,機關效能投訴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權的部門、單位反映或移交有權的部門、單位處理。
二、投訴事項的辦理
(一)處理
1、各級機關效能投訴機構按照職責權限,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將效能問題投訴事項轉交有關部門、單位辦理,或由效能投訴機構直接辦理。
2、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收到轉辦函之日起30日內(nèi)辦結所承辦的效能投訴事項,并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給轉辦的效能投訴機構。屬實名投訴的,承辦單位原則上應向投訴人書面答復。因情況復雜無法按期辦結的,要說明理由,并可申請延期辦結,延期時限不得超時30日。
3、各級機關效能投訴機構可以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對轉交有關部門、單位辦理的投訴事項提出相應的質(zhì)量和時限等具體要求,并跟蹤督辦。
4、投訴問題屬實的,被投訴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積極整改;投訴問題不屬實的,被投訴單位要進行解釋說明。
(二)復查
投訴人對投訴事項辦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承辦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或當?shù)卣岢鰪筒樯暾垺J芾韱挝粦?0日內(nèi)作出復查意見,并書面答復投訴人。
(三)復核
1、投訴人對復查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受理單位應在30日內(nèi)作出復核意見,并書面答復投訴人。
2、省直機關(單位)或省級人民政府對效能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復查或復核的意見為該投訴事項的終結意見,不再受理同一內(nèi)容的投訴事項。
三、救濟渠道
投訴人對投訴事項辦理結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請行政復議或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
四、責任追究
上級機關效能投訴機構可以對下級機關效能投訴機構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審核承辦單位的反饋意見。各級機關效能投訴機構在對效能投訴事項辦理以及審核、回訪過程中,發(fā)現(xiàn)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問責處理意見;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其他未盡事項,依照《福建省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工作規(guī)則》和機關效能建設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附:福 建省辦理機關效 能投訴事項“路 線圖”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