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商法規(guī)字〔2017〕4號 山東省工商局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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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商局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魯工商法規(guī)字〔2017〕4號
各市、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為規(guī)范行政處罰,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防止行政執(zhí)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省局修訂了《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
本《基準》自2017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下載:山 東省工商行政管 理行政處 罰裁量基 準.docx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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