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法發(fā)〔2023〕31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檢查裁量基準〉〈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強制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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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檢查裁量基準〉〈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強制裁量基準〉的通知》
京人社法發(fā)〔2023〕31號
各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會事業(yè)局、綜合執(zhí)法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22〕27號)和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fā)〔2023〕4號),規(guī)范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為,提升行政執(zhí)法的質量和效能,現(xiàn)將《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檢查裁量基準》《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強制裁量基準》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1: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 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2: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 政強制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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