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規(guī)〔2023〕2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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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告》
津政規(guī)〔2023〕2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幫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調整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14400元(含)以上的,減免稅額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據(jù)實減征。
二、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可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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