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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務發(fā)〔2023〕110號《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廳屬社會服務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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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廳屬社會服務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浙商務發(fā)〔2023〕110號







廳屬社會服務機構(民非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商務系統省級社會服務機構(即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發(fā)展,特制定《關于加強廳屬社會服務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浙江省商務廳

2023年12月20日







關于加強廳屬社會服務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商務系統省級社會服務機構(即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管理,充分發(fā)揮社會服務機構在增強行業(yè)整體活力、推動企業(yè)轉型升級等方面的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浙江省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優(yōu)化社會服務機構登記前置審查程序

(一)關于設立登記

舉辦者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要求省商務廳作為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并向省商務廳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由省商務廳按照《浙江省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設立的批復。

前款所稱的“相關材料”包括:1.名稱預登記文件;2.可行性方案(主要包括設立目的、行業(yè)情況分析、非營利性做法、工作任務與目標等);3.章程草案;4.擬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負責人(理事長、理事、院長、主任等)的基本情況;5.其他材料。

社會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務廳可以撤銷設立決定:1.年檢連續(xù)兩年不合格的;2.連續(xù)兩次拒絕接受檢查或者整改不到位的;3.存在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4.內部管理混亂,決策機構不能正常履職的;5.其他需要撤銷設立決定情形的。

(二)關于變更登記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向省商務廳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文件,由省商務廳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審核意見。

(三)關于注銷登記

社會服務機構存在《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向省商務廳提交注銷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省商務廳應當在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銷的批復。

社會服務機構完成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舉辦者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公告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省商務廳報告。

二、抓好社會服務機構自身建設

(四)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規(guī)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完善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制度,健全內部監(jiān)督機制。

社會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長)原則上由主要舉辦者委派或提名。相關人選應當熟悉行業(yè)情況,管理經驗豐富,未受到過刑事處罰,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由理事長擔任,有特殊原因不能擔任的,可由相應副職擔任。上述任職要求應當在章程中載明。

法定代表人、其他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紀等不適合任職的,應當立即按照章程予以更換。

(五)充分發(fā)揮黨組織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

社會服務機構要將黨建工作寫入章程,落實黨建機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保證社會服務機構正確的政治方向。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便于組織開展活動原則,社會服務機構黨組織納入就近屬地黨組織領導,社會服務機構正式員工黨員超過3人,應向屬地黨組織申請建立黨支部,黨員數量少,不能單獨建立黨支部和零散流動黨員比較多的情況,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就近納入已建立的聯合黨組織,確保黨組織全覆蓋。

社會服務機構黨組織要參與重要事項的決策和監(jiān)督,社會服務機構要給予黨組織開展活動的經費、場地和人員支持。

(六)完善兼職管理

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企管理人員在社會服務機構中兼職要按規(guī)定報原單位同意,并向省商務廳報告。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規(guī)范主要管理人員在外兼職行為,并及時向省商務廳報告。

三、強化對社會服務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七)嚴格執(zhí)行報告制度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向省商務廳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工作要點、業(yè)務開展情況、管理人員履職情況、下一年的工作安排等內容。

社會服務機構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省商務廳報告。重大事項包括:重要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業(yè)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受到行政處罰及涉法涉訴情況等。

(八)嚴格執(zhí)行財會審計制度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示財務收支情況,職工工資、福利及物質獎勵標準,公示情況應當報省商務廳備案。社會服務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捐贈人、理事、監(jiān)事等人員以任何形式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本組織財產。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每年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在參加年檢時一并將審計結果報省商務廳備案。社會服務機構法人及理事長變更,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并將結果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將不定期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社會服務機構開展審計。

(九)嚴格執(zhí)行清算制度

省商務廳批復注銷的社會服務機構,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應當在收到省商務廳批復之日起10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清算完成后,清算組應當在5日內將清算報告報送省商務廳。清算完成后如有剩余財產的,應當按照章程規(guī)定或者理事會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或者理事會的決議處理的,清算組應當向省商務廳報告,由省商務廳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會組織。

四、附則

省商務廳業(yè)務主管的社會服務機構適用本意見。社會服務機構應在省商務廳對口聯系處室(見附件)的業(yè)務指導下開展工作。尚未明確對口聯系處室的,暫由法規(guī)處負責指導。

本指導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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