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發(fā)〔2017〕2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取消33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17-07-05 04:30:43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取消33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7〕7號)要求,經對應清理,我省實際涉及應取消33項行政許可事項。
對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各級政務服務平臺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抓好取消事項的后續(xù)銜接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取消調整事項的承接落實,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改革的系統(tǒng)性、協(xié)同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附件:取消的中 央指定地方實 施行政許 可事項目 錄(共計33項)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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