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辦函〔2017〕112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吉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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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吉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吉政辦函〔2017〕11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qū)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gòu),有關單位:
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將修訂后的《吉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4年1月15日經(jīng)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吉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吉政辦函〔2014〕13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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