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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高法〔2021〕27號《江西省企業(yè)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管理與監(jiān)督工作辦法(試行)》

瀏覽量:          時間:2021-11-18 01:29:08

江西省企業(yè)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管理與監(jiān)督工作辦法(試行)






贛高法〔2021〕27號






為進一步推進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guī)范化、法治化、市場化和信息化,保障破產審判公正、高效、有序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和規(guī)定,結合我省企業(yè)破產案件審判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破產案件管理人(下稱管理人)的企業(yè)破產案件。

全省法院審理的強制清算案件,參照適用本意見。

第二條 全省法院受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應從省法院《企業(yè)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中依法選任管理人。

第三條 特殊案件需要全國范圍內競選管理人的,對擔任案件的省外管理人仍應適用本意見督促管理人履行職責。

第四條 選任和使用管理人堅持公平、公正、公開、依法、高效、求實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人的執(zhí)業(yè)分級





第五條 根據破產審判的需要,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按照執(zhí)業(yè)業(yè)績、專業(yè)能力、機構規(guī)模、辦理破產案件數量、經驗、效果等因素,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管理人。

第六條 破產案件根據案件類型、難易程度、標的大小等情況,分為重大復雜破產案件、重大破產案件、一般破產案件和簡易破產案件四類。破產案件的類別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裁定受理時企業(yè)信息確定,確定類別后進行標注。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作為簡易破產案件:

(一)省法院《關于印發(fā)簡化破產案件審理程序工作指引(試行)》中規(guī)定的案件范圍內的破產案件;

(二)債務人財產價值或破產債務500萬元以下的破產案件;

(三)普通債權人人數50人以下的破產案件;

(四)人民法院認為屬于簡易破產案件的。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作為一般破產案件:

(一)債務人財產價值或破產債務5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破產案件;

(二)普通債權人人數5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破產案件;

(三)重大破產案件和重大復雜破產案件以外的重整案件;

(四)人民法院認為屬于一般破產案件的。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作為重大破產案件:

(一)債務人財產價值或破產債務1億元以上、不足5億元的破產案件;

(二)普通債權人人數2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普通債權和勞動債權人共計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破產案件;

(三)重大復雜破產案件以外的重整案件;

(四)人民法院認為屬于重大破產案件的。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作為重大復雜破產案件:

(一)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及上市公司破產案件;

(二)債務人財產價值或破產債務5億元以上的破產案件;

(三)普通債權人人數500人以上或普通債權人和勞動債權人共計1000人以上的破產案件;

(四)債務人財產分散,在全國、全省范圍內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破產案件;

(五)人民法院認為屬于重大復雜破產案件的。

第十一條 一級管理人、二級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執(zhí)業(yè),三級管理人在所屬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內執(zhí)業(yè)。

重大復雜破產案件原則上應由一級管理人擔任管理人,重大破產案件原則上應由二級以上管理人擔任管理人。


 


第三章 見習管理人





第十二條 見習管理人是指有意愿在條件具備時申請增補編入管理人名冊,擔任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主要是指在我省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以及提供企業(yè)重整服務的管理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或相關中介機構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見習管理人由我省企業(yè)管理人協會制定相應的申請條件、履職要求、考核機制等相關規(guī)定。有意愿成為見習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可向管理人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管理人協會報省法院批準。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同時可以根據管理人推薦同時指定見習管理人共同開展破產案件中的相關事務。

第十五條 擔任見習管理人并非增補管理人名冊的前置程序,但在同等條件下可優(yōu)先考慮增補入冊。

 



第四章 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六條 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以隨機與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為主,以推薦與直接指定方式為輔。

第十七條 一般破產案件和簡易破產案件應采取隨機方式。

各中級法院應當按照《管理人名冊》所列轄區(qū)內管理人名單先采用搖號的方式進行排序并予以公示,本院或轄區(qū)內基層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輪候的方式依次確定個案的管理人。

第十八條 重大破產案件、重大復雜破產案件可采用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鼓勵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聯合體參與競爭。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程序。

第十九條 面向全省范圍內競選管理人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由受理法院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面向全國范圍內競選管理人的,應當書面報省法院審核批準。

第二十條 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應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本地法院網和行業(yè)協會網站發(fā)出公告,并通過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冊中的符合條件的管理人發(fā)出競爭邀請。參與競爭的符合履職要求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則轉為隨機方式。

面向全國范圍內競選管理人的,應當在全國性媒體發(fā)布公告,邀請編入外省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競爭。

第二十一條 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可參照編制管理人名冊評審委員會。

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時,應制定競標條件,從中介機構聲譽、規(guī)模、擬委派管理人團隊項目負責人、常駐人員的執(zhí)業(yè)經驗、知識背景、業(yè)績和培訓情況,近5年承辦破產案件中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對中介機構履行管理人職責的評價意見,以及行業(yè)經驗、競爭優(yōu)勢、工作計劃、報價方案等方面進行評分。從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擇優(yōu)選定管理人,并按照競爭情況確定1名備選管理人。

評審結果應當公示,評審過程應當建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在人民法院通過隨機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前,債務人和主要債權人協商一致選擇我省在冊管理人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受理法院可以指定被選擇的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

第二十三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可以直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的情形中,清算組成員中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屬于我省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中介服務機構負責破產工作中的具體事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

第二十五條 具備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或清算組成員。

債權人會議申請更換管理人,有合理理由和相應證據材料的,應予許可;不予許可的,人民法院應向債權人會議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管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更換管理人:

(一)拒絕接受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違反規(guī)定私自收費的;

(三)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四)因不按規(guī)定報告工作等原因,同一案件被人民法院警示達兩次的;

(五)備案的負責人離職或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不能滿足辦案需求,限期不能補足的;

(六)未經人民法院批準延期,接管破產企業(yè)逾兩年仍未能結案的;

(七)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yè)能力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的情形。

清算組為管理人的,其成員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重新指定管理人的,原來采取競爭方式選定管理人的破產案件從依照法定程序產生的備選管理人中選定,其他案件按照隨機方式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八條 被指定擔任管理人的中介機構應及時自查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并主動向案件審理法院報告有關情況。

人民法院對未主動報告、存在過錯的管理人,可以作出懲戒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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