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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2019年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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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

第三章  政府

第四章  學校

第五章  社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家庭教育事業(yè)發(fā)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以及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yōu)秀傳統文化和浙江精神;

(三)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

(四)生活常識、科學知識、法律知識、安全知識;

(五)勞動素養(yǎng)、行為習慣、心理健康;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fā)展、健康成長的教育。

第四條  促進家庭教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實行政府主導、家庭盡責、學校指導、社會協同的工作機制。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好家規(guī)、好家訓、好家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為家庭教育工作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全省家庭教育宣傳周。


 


第二章  家  庭





第六條  父母是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應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對家庭教育負直接責任。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jiān)護能力的,由依法確定的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第七條  父母應當加強自身修養(yǎng),注重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父母應當引導、陪伴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

第八條  父母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為:

(一)曠課、校園欺凌、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吸煙、飲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

(二)觀看、閱讀、收聽、收集或者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內容的音像制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三)參加封建迷信活動;

(四)參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業(yè)活動;

(五)其他違紀、違法等不良行為。

第九條  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嬰幼兒父母、學生家長,應當參加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社會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活動,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guī)劃,發(fā)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組織對家庭教育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相關部門、人民團體的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對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家庭教育指導和管理工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婦女聯合會,承擔相關日常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學校家庭教育指導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做好婚姻登記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家庭教育指導的管理工作。

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家庭教育指導的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家庭教育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體系,推進好家風建設。

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信等其他有關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家庭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婦女聯合會和教育、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根據《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編寫不同年齡段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規(guī)范和評估規(guī)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婦女聯合會和教育、民政、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依托家長學校、兒童之家、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城鄉(xiāng)社區(qū)教育機構、婚姻登記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和服務站點,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qū)服務,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婦女聯合會和教育、民政、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通過開設網上家長學校、家庭教育網絡課程等,提供家庭教育網絡公共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婦女聯合會和教育、衛(wèi)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建設專業(yè)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隊伍,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人才培訓,提高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人員的業(yè)務能力。

第十七條  師范類高等院校應當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師范專業(yè)必修科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鼓勵高等院校和職業(yè)技術學校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支持高等院校、職業(yè)技術學校、培訓機構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人才培訓。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和企業(yè)。

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婦女聯合會和民政、教育、衛(wèi)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提供家庭教育幫扶和指導。


 


第四章  學  校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制度,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教師隊伍,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納入師資培訓內容。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學校,按照規(guī)定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活動,對父母進行家庭教育培訓、咨詢和輔導,指導父母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

父母未按照要求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指導活動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聯系和溝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發(fā)揮家長委員會作用,溝通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推進家校合作。

學生在學校有違紀、違法或者其他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并對父母進行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關注殘疾、單親、情緒行為障礙、經歷重大變故、遭受侵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學生,與其父母共同研究并指導開展家庭教育。

 



第五章  社  會





第二十四條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zhèn)、文明單位、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創(chuàng)建活動,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開展好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支持職工參加相關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文化禮堂、名人舊居等場所,組織開展家教家風家訓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構應當通過現場咨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為新婚夫妻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六條  承擔婦幼保健工作的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孕婦學校、家庭醫(yī)生簽約和婦幼健康管理服務等,開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家庭教育公益性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

第二十九條  鼓勵高等院校、家庭教育研究機構等開展家庭教育理論和應用研究。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家庭教育義務,放任未成年人有違紀、違法或者其他嚴重不良行為的,相關單位或者組織應當予以勸誡、批評教育。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不予行政處罰;

(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作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和婦女聯合會,委托有關學校、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或者站點等對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三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一)未設立家長學校,或者家長學校未按照要求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家庭教育指導費用;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人民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應當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家庭教育工作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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