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7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7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已經(jīng)2019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19年9月2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為確保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以下簡稱軍運會)順利進行,根據(j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quán)省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為保障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guī)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在軍運會籌備、舉辦期間及延后期限內(nèi),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適用于民用小型航空器(具有飛行高度1000米、飛行速度200公里/小時、雷達反射面積2平方米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的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的臨時性管理,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
二、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市場監(jiān)管、廣電等部門開展對本決定及相關規(guī)范民用小型航空器飛行和空飄物施放活動政策法規(guī)的宣傳,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加強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施放活動的檢查,并建立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監(jiān)管信息的協(xié)同通報機制。
三、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依法申報飛行、升放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施放。同時,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自己擁有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四、下列行政區(qū)域內(nèi),除經(jīng)依法批準用于電視轉(zhuǎn)播、航拍、警務、應急救援、氣象探測、植保防治等活動外,禁止其他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施放:
(一)武漢市;
(二)黃岡市;
(三)孝感市;
(四)鄂州市。
五、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必要時,可以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控制等應急處置措施。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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