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辦規(guī)〔2020〕31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地震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地震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黑政辦規(guī)〔2020〕31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地震災害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并做好銜接工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黑龍江省地震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2.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2.3 現場指揮機構
3 地震災害分級及響應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3.2 分級響應
4 監(jiān)測與災情報告
4.1 地震監(jiān)測預報
4.2 震情速報
4.3 災情報告
5 指揮與協調
5.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5.2 較大地震災害
5.3 一般地震災害
5.4 應急結束
6 恢復重建
6.1 恢復重建規(guī)劃
6.2 恢復重建實施
7 保障措施
7.1 隊伍保障
7.2 指揮平臺保障
7.3 物資與資金保障
7.4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5 基礎設施保障
7.6 宣傳、培訓與演練
8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8.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8.2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8.3 應對國內強震波及
9 附則
9.1 獎勵與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監(jiān)督檢查
9.4 區(qū)域協調
9.5 預案施行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和考察黑龍江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災害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黑龍江省防震減災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guī)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地震災害和火山災害,俄羅斯境內和毗鄰省份發(fā)生對我省產生影響的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
因地震災害引發(fā)的山體滑坡、泥石流、水庫決堤、危險化學品事故等突發(fā)事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guī)定開展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zhèn)?、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zhàn)結合的工作機制,實行領導、部門責任制。
(2)地震災害發(fā)生后,災區(qū)所在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行署)及其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
(3)省政府是應對省內重大以上地震災害的主體。市(地)、縣(市、區(qū))政府(行署)分別是應對本行政區(qū)域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
1.5 預案體系
省地震災害應急預案體系由各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行署)地震應急預案、地震應急專項保障預案、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地震應急預案、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地震應急預案組成。
2 組織機構
省抗震救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指揮、調度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調度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震救災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組織研究制定省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揮意見。組織指揮省地震災害搶救搶險行動。向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社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審定震情、災情信息發(fā)布口徑,設立新聞發(fā)言人,及時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信息。組織有關市(地)、縣(市、區(qū))和單位收集災情信息,制定地震應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省抗震救災現場工作組、省武警總隊應急救援隊、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及各類應急搶險救援隊。協調駐省部隊、省外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災。調配和接受救災物資、資金和裝備。部署轉移和臨時安置災民,保障災民基本生活。部署省直部門和有關市(地)、縣(市、區(qū))對災區(qū)緊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災害和疫情的發(fā)生。必要時,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跨省的緊急應急措施建議;視災情請示國家派出工作組和救援力量給予支援。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省軍區(qū)副司令員、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省森林消防總隊總隊長和省地震局局長擔任。
指揮部成員由省軍區(qū)、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外辦、省發(fā)改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國資委、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省廣播電視局、省統計局、省氣象局、省銀保監(jiān)局、省糧食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黑龍江局、省郵政管理局、黑龍江海事局、省委軍民融合辦、民航黑龍江安全監(jiān)管局、省地震局、團省委、省紅十字會、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省人防辦、省通信管理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省電力公司、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負責同志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市、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以上成員單位設聯絡員1名,由單位職能處室負責同志擔任。
2.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省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震時省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自動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職責是: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
(2)統一發(fā)布地震災情,指導開展地震災害風險評估。
(3)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向指揮部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
(4)貫徹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市(地)縣(市、區(qū))政府(行署)、災區(qū)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
(5)擬定新聞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審核有關新聞稿;起草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6)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在地震災區(qū)成立現場指揮機構,直接組織災區(qū)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市縣兩級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負責同志納入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機構成員。
3 地震災害分級及響應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省內7.0級以上或哈爾濱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省內6.0級以上、7.0級以下或哈爾濱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省內5.0級以上、6.0級以下或哈爾濱4.0級以上、5.0級以下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省內4.0級以上、5.0級以下或哈爾濱3.0級以上、4.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3.2 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由災區(qū)所在市(地)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qū)抗震救災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qū)需求提供支持,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等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qū)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由災區(qū)所在縣(市、區(qū))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qū)地震應急工作。省、市(地)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支援工作。省、市(地)應急管理、地震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qū)需求,協助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對震中所在市(地)和縣(市、區(qū))城區(qū)或其他特殊地區(qū)的地震,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響應級別。地震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災情及其發(fā)展情況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 監(jiān)測與災情報告
4.1 地震監(jiān)測預報
省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省各類地震觀測數據。全省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jiān)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F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fā)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qū)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報
省內發(fā)生4級以上或哈爾濱市發(fā)生3級以上地震,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fā)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報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并及時續(xù)報有關情況。
4.3 災情報告
(1)地震發(fā)生后,災區(qū)所在鄉(xiāng)、鎮(zhèn)級以上政府及時將災情、社情等信息報上級政府和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fā)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迅速組織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報省政府,并及時續(xù)報。
(2)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分別迅速了解水庫等水利設施破壞、山體滑坡等次生地質災害情況,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公安、交通、住建、教育、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必要時,省軍區(qū)協調空軍部隊出動飛行器進行低空偵查及攝影,省自然資源廳利用航空遙感和衛(wèi)星遙感手段提供災區(qū)影像和地圖資料、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將情況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4)發(fā)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并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應急管理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臺辦、外交部。
5 指揮與協調
5.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1.市縣級先期處置
災區(qū)所在市(地)和縣(市、區(qū))抗震救災指揮部本著“先期處置”的原則,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持證救援專用車輛優(yōu)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極重災區(qū)。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實時報告道路通行狀況。
(2)發(fā)動當地干部群眾和社會救援力量開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隊伍,組織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yī)療救護。
(3)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情和救災需求。在通信設施損壞或通信受阻情況下,迅速啟動備用信道,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救災通信暢通。
(4)緊急協調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慮救援隊伍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指揮機構的條件保障,在指導幫助救援人員準備營地時,組織搭建臨時廁所等衛(wèi)生設施。
(6)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
(7)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wěn)定。
(8)加強信息報告,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
2.省級應急處置
省抗震救災指揮辦公室或災區(qū)所在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行署)向省政府提出省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和需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省政府決定啟動相應級別響應,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省政府直接決定響應級別。
對于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國務院啟動Ⅰ級響應后,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
對于重大地震災害,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根據抗震救災需求,請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支持。需要國務院支持的事項,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搶險救援、群眾生活保障、醫(yī)療救治和衛(wèi)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jiān)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交通和社會秩序保障、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建(構)筑物安全鑒定、信息發(fā)布及宣傳報道和涉外事務等工作組。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對以下工作進行部署,并組織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實施:
(1)指揮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證持證救援專用車輛優(yōu)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極重災區(qū),保證交通資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揮調度通信資源,實施應急通信與常規(guī)通信并行,保證救災通信暢通。
(3)派遣消防救援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應急救護隊伍、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隊伍等各類專業(yè)搶險救援隊伍,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派遣專業(yè)隊伍,趕赴災區(qū)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
(4)在保證交通暢通的前提下,統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災物資。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物資調度和物流供給。市縣兩級指揮部統籌人數和鄉(xiāng)、鎮(zhèn)需求統一派送。鄉(xiāng)(鎮(zhèn)、街道)提出需求并組織分配安置。
(5)組織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yī)療救治、衛(wèi)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qū)大范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qū)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6)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7)組織開展房屋、校舍等建(構)筑物安全性鑒定和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大型水庫、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jiān)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8)派出地震現場監(jiān)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密切監(jiān)視震情發(fā)展,指導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
(10)組織省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qū)市(地)政府(行署)和社會力量對災區(qū)進行支援,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
(11)組織統一發(fā)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12)執(zhí)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省委、省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搶險救援組。由省軍區(qū)、省應急管理廳牽頭,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省衛(wèi)生健康委、民航黑龍江監(jiān)管局、團省委、省人防辦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應急管理廳、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省衛(wèi)生健康委迅速調配所屬救援隊伍和裝備,救援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
省軍區(qū)協調解放軍、預備役部隊并指揮民兵參加抗震救災,清理災區(qū)現場。
民航黑龍江監(jiān)管局組織和協調救援人員和物資的民用航空運輸工作;并按民航行業(yè)授權,組織協調相關民用航空器(以就近原則)參與災情航空偵查及搶險救援工作。
團省委動員青年志愿者參與應急救援救助工作。
省人防辦負責組織人防特殊工程、災種的搶、排險。
(2)群眾生活保障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住建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地震局、省農業(yè)農村廳、省商務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糧食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黑龍江局、省郵政管理局、省紅十字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制訂、實施受災群眾安置與救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品,指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決遇難人員善后事宜。
省應急管理廳、省住建廳、省民政廳、省地震局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的使用與管理。及時發(fā)布相關信息和專業(yè)意見,引導群眾安置和避險轉移。
省教育廳指導當地教育部門和學校立即組織轉移和安置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適時組織學校復課或設立臨時教室,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省級承擔的受災群眾生活保障資金納入省級預算。
省商務廳、省糧食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黑龍江局、省紅十字會等部門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qū)群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穩(wěn)定市場秩序。
省民政廳負責民政福利機構集中供養(yǎng)人員轉移安置、社會捐助和志愿者參與工作,指導各地做好因災遇難人員火化工作。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集中供養(yǎng)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長期休養(yǎng)和短期療養(yǎng)重點優(yōu)撫對象轉移安置工作。
省郵政管理局負責賑災包裹寄遞服務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遞渠道安全暢通和救災活動有序開展。
省紅十字會依法進行募捐活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3)醫(yī)療救治和衛(wèi)生防疫組。由省衛(wèi)生健康委牽頭,省軍區(qū)、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衛(wèi)生健康委迅速組派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隊伍,赴災區(qū)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yī)療救治、衛(wèi)生防疫、衛(wèi)生監(jiān)督與心理援助等工作。協調省外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隊伍開展工作。
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市場監(jiān)管局調集、運送醫(y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
省軍區(qū)、武警黑龍江省總隊協調部隊有關醫(yī)院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后送。
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等檢查、監(jiān)測災區(qū)飲用水源和食品,配合省衛(wèi)生健康委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疾病的暴發(fā)流行。
省農業(yè)農村廳制定實施災后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會同省衛(wèi)生健康委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省文化和旅游廳協調有關部門對旅游者進行救助和善后處置。
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和市場秩序的監(jiān)管。
(4)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省發(fā)改委牽頭,省委軍民融合辦、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省水利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國資委、省廣電局、黑龍江銀保監(jiān)局、民航黑龍江監(jiān)管局、省電力公司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yè),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系統,架設臨時專用線路,優(yōu)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省工信廳為災區(qū)應急救援工作提供無線電頻率保障。
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組織修復被毀損的公路、鐵路、橋梁、隧道、港口等設施,開辟救災綠色通道。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運達和災民轉移的運輸需求。
民航黑龍江監(jiān)管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機場的有序運轉,組織指揮協調修復災區(qū)機場或開辟其他機場,組織空管部門依法實行必要的飛行管制和救援空中保障措施,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省發(fā)改委、省電力公司等迅速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yōu)先搶修恢復重要電力用戶、重要城市和重點地區(qū)的電力供應;啟用應急發(fā)電設備,保障應急救援用電需求。
省發(fā)改委、省住建廳組織力量并指導當地政府對災區(qū)城鎮(zhèn)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盡快恢復“生命線”功能。
省廣電局組織修復廣播、電視設施。
省應急管理廳、省發(fā)改委、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黑龍江銀保監(jiān)局等按職責分工組織對受災工礦商貿、水利和農業(yè)毀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幫助災區(qū)恢復生產和經營。
(5)地震監(jiān)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省科技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氣象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參加。
主要職責:
省地震局負責震情監(jiān)視,恢復地震監(jiān)測設施,布設流動監(jiān)測臺網,及時通報余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情趨勢研判意見和強余震應對建議,指導次生災害防范工作。
省氣象局強化氣象實時監(jiān)測,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提供災區(qū)影像資料和空間分析及統計結果。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加強對次生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jiān)測、預警工作,對地震引發(fā)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規(guī)定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協助當地政府組織疏散群眾。
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參與組織對災區(qū)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狀況進行監(jiān)測,指導協調當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負責組織輻射環(huán)境事故應急處理,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放射性物質的檢查和防控。
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jiān)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fā)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及時撲滅火災。
省水利廳嚴密監(jiān)視水利工程運行情況,發(fā)現水利工程險情,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并提供搶險技術支撐。
省應急管理廳監(jiān)督礦山企業(yè)做好邊坡坍塌、井下透水、頂板冒落、沖擊地壓及尾礦庫潰壩等地震次生災害的監(jiān)測與預防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處置。
(6)交通和社會秩序保障組。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司法廳、省海事局、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公安廳依法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證交通資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災企業(yè)和志愿者備案報告機制,按指揮部要求適度放行。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調配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省公安廳、武警黑龍江省總隊加強災區(qū)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jiān)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
省公安廳防范和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借機傳播各種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省司法廳負責司法系統特殊單位及群體的監(jiān)控和安置。
省海事局負責水上運輸和船舶的調配工作。
(7)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統計局、黑龍江銀保監(jiān)局、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等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配合下,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深入調查災區(qū)范圍、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情況、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huán)境影響程度等。
省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發(fā)震構造、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及時發(fā)布成果信息。
省統計局協助做好災情分析和統計工作。
黑龍江銀保監(jiān)局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工程結構震害調查、災害損失評估、烈度評定等工作。
(8)建(構)筑物安全鑒定組。由省住建廳牽頭,省地震局、省教育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力量對災區(qū)民用房屋和學校、醫(y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進行評估、鑒定,對建筑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并設置明顯標識,指導房屋加固工作。
(9)信息發(fā)布及宣傳報道組。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牽頭,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組織有關媒體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和網絡輿情監(jiān)測與引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
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等適時通過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組織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fā)布。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10)涉外事務組。由省外辦牽頭,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哈爾濱海關、省紅十字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
省外辦負責疏散、安置國外來訪人員,協調國外來華救援、新聞采訪及科學考察等人員的接待與安置。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組織疏散安置災區(qū)國外來華游客。
哈爾濱海關負責災區(qū)的入境救援物品的檢驗檢疫,負責辦理國際救援人員和物資的入關手續(xù)。
省紅十字會負責處理對口國際社會援助事宜。
5.2 較大地震災害
1.市縣級應急處置
災區(qū)所在市(地)和縣(市、區(qū))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組織抗震救災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持證救災專用車輛優(yōu)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災區(qū)。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實時報告道路通行狀況。
(2)發(fā)動當地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必要時,派遣消防救援隊伍、組織專業(yè)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yī)療救護。
(3)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情和救災需求。在通信設施損壞或通信受阻情況下,迅速啟動備用信道、采取應急措施,保證通信暢通。
(4)緊急協調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5)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
(6)組織開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鑒定和重要基礎設施隱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
(7)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wěn)定。
(8)做好抗震救災信息報告和宣傳報道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9)執(zhí)行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下達的任務,視情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支援請求和建議。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項,由設區(qū)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議。
2.省級應急處置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災區(qū)所在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行署)請求,或省有關部門建議,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指揮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調度通信資源,支持應急通信。
(3)必要時,組織消防救援等有關專業(yè)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qū)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wèi)生防疫等。協調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派遣專業(yè)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4)指揮救災物資調度和物流供給,指導災民安置工作。
(5)根據需要派出地震監(jiān)測和次生災害防范、群眾生活、醫(yī)療救治和衛(wèi)生防疫、建(構)筑物安全性鑒定、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qū)協助、指導開展工作。
(6)協調省直部門和非災區(qū)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行署)對災區(qū)進行緊急支援。
(7)需要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組。省直部門和單位服從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
5.3 一般地震災害
災區(qū)所在縣(市、區(qū))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消防救援等各類專業(yè)搶險救災隊伍依法開展人員搜救、醫(yī)療救護、災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省、市(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下一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協調派遣專業(yè)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抗震救災各項工作。
根據災區(qū)需求,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省地震局、省住建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有關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行署)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監(jiān)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鑒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支援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社會穩(wěn)定等工作。必要時,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隊伍赴災區(qū)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5.4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qū)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 恢復重建
6.1 恢復重建規(guī)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fā)生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fā)生后,省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地震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災區(qū)重建選址意見和災區(qū)重建詳細規(guī)劃意見。
6.2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qū)各級政府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災后恢復重建。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qū)恢復重建規(guī)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7 保障措施
7.1 隊伍保障
省應急管理廳、省直有關部門、駐黑部隊、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各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行署)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應急救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等專業(yè)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各有關部門發(fā)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及社區(qū)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jiān)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省科技廳組織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jiān)測、地震預測、地震區(qū)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建筑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7.2 指揮平臺保障
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構建地震應急現場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tài)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證抗震救災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并將監(jiān)測信息系統與省應急管理廳指揮平臺對接。地震、通信等省有關單位和災區(qū)所在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行署)負責提供相應的資源和信息支撐。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組織本級地震應急指揮、災情速報和烈度速報技術系統建設、運維與更新,健全部門和軍地間的資源統籌、信息速報、數據共享和數據庫協同更新機制,提升對地震現場應急指揮平臺的支撐能力。
7.3 物資與資金保障
省應急管理廳、省發(fā)改委、省商務廳、省工信廳、省糧食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黑龍江局、省藥監(jiān)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醫(y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市、縣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做好裝備器材、飲食品、燃料等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yè)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7.4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市、縣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huán)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組織疏散演練。
學校、醫(y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確保正常使用。
7.5 基礎設施保障
省工信廳保障地震應急通信系統基礎設施建設的無線電頻率需求。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省廣電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與地震信息發(fā)布綠色通道機制,確保群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fā)布的權威信息。
省發(fā)改委、省電力公司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qū)電力供應。
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黑龍江監(jiān)管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7.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應急、教育、文化、廣播電視、地震等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應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jiān)督。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qū)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yī)院、企事業(yè)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8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8.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縣(市、區(qū))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qū)域4.0級以下強有感地震事件的主體。
省內發(fā)生3.0級以上、4.0級以下強有感地震,或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時,省地震局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震情。省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省委、省政府和省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災區(qū)所在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迅速獲取地震影響和社會反應情況,報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新聞及信息發(fā)布與宣傳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并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災區(qū)所在市(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協助當地政府開展工作。必要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給予指導。
8.2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省內出現地震傳言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有關市(地)和縣(市、區(qū))政府(行署)及時報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督導傳言發(fā)生地政府做好信息發(fā)布與輿論引導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省公安廳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當地政府工作。
8.3 應對國內強震波及
國內發(fā)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根據震情、災情的危害與影響程度,省地震局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應急響應意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議省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或者由省政府根據當地需求,直接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9 附則
9.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應急管理廳組織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預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和演練。
地震應急結束后,根據地震災害響應分級情況,由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對預案效能進行評估,對預案執(zhí)行情況進行總結。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縣級以上政府制訂本行政區(qū)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和地震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yī)院,以及可能發(fā)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9.3 監(jiān)督檢查
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對《黑龍江省地震災害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9.4 區(qū)域協調
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域的地震災害事件,相關行政區(qū)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預案規(guī)定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地震應急工作,跨區(qū)域事項由上一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協調。
9.5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逗邶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地震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黑政辦函〔2015〕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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