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fā)〔2018〕9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21-02-07 11:31:58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fā)〔2018〕9號
現(xiàn)將修訂后的《黑龍江省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
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jié)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省政府對各市(地)政府(行署)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委、統(tǒng)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市(地)政府(行署)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guī)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guī)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guī)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由省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規(guī)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國家統(tǒng)籌、生態(tài)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市(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jīng)省政府同意后,由考核部門下達,作為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全省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市(地)耕地面積、生態(tài)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shù)據(jù)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jù)。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國家要求,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tài)監(jiān)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jiān)測調查資料,并對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jù)國土資源遙感監(jiān)測“一張圖”和綜合監(jiān)管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jiān)測網(wǎng)絡,采用抽樣調查和衛(wèi)星遙感監(jiān)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己藱z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等共同制定,并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年度自查
第九條各市(地)政府(行署)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己瞬块T根據(jù)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市(地)通報,并納入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期中檢查
第十一條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己瞬块T根據(jù)情況選取部分市(地)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市(地)市級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市(地)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二條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市(地)通報,納入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并向省政府報告。
第四章期末考核
第十四條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guī)劃期結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省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部門。地市級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考核部門對各市(地)政府(行署)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jù)地市級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對各市(地)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考核部門在規(guī)劃期結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省政府。
第五章獎懲
第十八條地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省發(fā)改委、財政廳、審計廳、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tài)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j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3日由省政府印發(fā)的《黑龍江省地市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www.dyerandpostasalon.com/policy/102814.html
本文關鍵詞: 黑龍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