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辦函〔2019〕4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閩政辦函〔2019〕42號
省民政廳:
你廳《關于建立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閩民童〔2019〕103號)收悉。經省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調整我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中央和我省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1.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2.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3.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tǒng)籌協(xié)調,強化部門協(xié)作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面臨的重大問題,經省政府同意,調整我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省政府領導下,統(tǒng)籌協(xié)調我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研究擬訂全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計劃,向省政府提出建議;組織協(xié)調和指導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推動部門溝通與協(xié)作,細化職責任務分工,加強政策銜接和工作對接,完善關愛服務體系,健全救助保護機制;督促、檢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落實,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省委政法委、網信辦、省人大社會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發(fā)改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社廳、住建廳、農業(yè)農村廳、衛(wèi)健委、廣電局、統(tǒng)計局、醫(yī)保局、福建省稅務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省婦兒工委辦共25個部門和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召集人,省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和省民政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處室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及聯絡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辦公室直接調整,并及時在省民政廳網站上公布。
三、工作規(guī)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總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可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fā)有關方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民政廳要牽頭做好聯席會議各項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主動研究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措施,積極提出工作建議,及時處理需要跨部門協(xié)調解決的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fā)揮聯席會議作用。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跟蹤督促落實,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進展情況。
附件2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總召集人:鄭建閩 副省長
召 集 人:林依欽 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池秋娜 省民政廳廳長
成 員:鄭 輝 省委政法委委務會議成員
葉得盛 省委網信辦常務副主任
孔繁圣 省人大社會委副主任委員
段思明 省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王小青 省檢察院巡視員
潘乙凡 省發(fā)改委副主任
李 迅 省教育廳副廳長
杜清森 省公安廳副廳長
趙榮生 省民政廳副廳長
林德明 省司法廳副廳長
林貽武 省財政廳副廳長
吳小穎 省人社廳副廳長
王 海 省住建廳副廳長
黃書榮 省農業(yè)農村廳副廳長
方少雄 省衛(wèi)健委黨組成員
胡永新 省廣電局巡視員
林英廈 省統(tǒng)計局副局長
梁步騰 省醫(yī)保局副局長
邱大南 福建省稅務局副局長
張彩珍 省總工會副主席
楊 溢 團省委副書記
袁素玲 省婦聯副主席
劉閩華 省殘聯副理事長
徐登峰 省關工委農村委主任
鄭元福 省婦兒工委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附件3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6〕13號)、《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0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4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53號),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tǒng)籌協(xié)調,經省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要求,現確定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省委政法委
督促指導各地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重要內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guī)定》,對認真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責任落實到位、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qū)給予一定形式的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qū)嚴格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二、省委網信辦
指導我省重點新聞網站、主要商業(yè)網站通過微博、微信、客戶端開展形式多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專項宣傳活動,引導未成年人父母自覺履行監(jiān)護責任,強化強制報告主體的法律意識。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輿情監(jiān)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客觀審慎報道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事件,營造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齊抓共管的關愛保護氛圍。依法清理網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營造綠色網絡生態(tài)。引導網絡公益平臺、相關網絡社會組織積極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
三、省人大社會委
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規(guī)的修訂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體制,強化家庭監(jiān)護監(jiān)督干預政策,明確部門職責定位,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制度,構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協(xié)作機制,為開展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四、省法院
指導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及時受理并依法辦理涉及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權益保護的案件,依法及時審理撤銷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資格,以及變更、指定監(jiān)護人的案件,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監(jiān)護照料;嚴厲懲處各類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權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職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規(guī)的修訂工作,為開展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五、省檢察院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嚴厲打擊各類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權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職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逮捕、起訴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力度。對涉罪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進行教育、感化、挽救,保護救助被害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積極參與關愛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對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履行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保障職責的法律監(jiān)督。積極反饋意見建議,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相關法規(guī)的修訂工作,制定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為開展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省發(fā)改委
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將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服務場所和農村寄宿制學校等建設納入相關專項規(guī)劃,加大設施建設力度,完善場所設施條件,滿足農村留守兒童臨時監(jiān)護照料、困境兒童保障和入學需求。
七、省教育廳
指導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關愛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督促中小學校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加強教育關愛,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指導各地加強鄉(xiāng)村小規(guī)模學校和鄉(xiāng)鎮(zhèn)寄宿制學校建設,實現科學合理設置兩類學校,基本補齊兩類學校短板,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指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開展控輟保學工作,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督促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開展強制報告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堅持以公辦學校為主安排隨遷子女上學,公辦學校不足的地方,通過政府夠買民辦學校服務安排就讀。落實和完善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
八、省公安廳
督促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做好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及時受理強制報告主體報告的處于無人監(jiān)護或遭受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帶離護送、調查取證、協(xié)助就醫(yī)、鑒定傷情、批評教育、立案偵查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失職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嚴厲懲處各類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犯罪,及時表揚和獎勵主動報告信息的群眾和社會組織;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應急處置情況,配合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安全處境、監(jiān)護情況等調查評估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協(xié)助民政部門做好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jiān)護、福利機構收留撫養(yǎng)兒童尋親工作,按相關規(guī)定做好該類兒童戶籍登記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和協(xié)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符合落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家屬落戶,為其監(jiān)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chuàng)造條件。
九、省民政廳
推動各級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協(xié)調機制。督促指導各級民政部門承擔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牽頭責任,督促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健全信息報送機制,指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詳實完備、動態(tài)更新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保障信息臺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開展強制報告工作;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jiān)護監(jiān)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保障及其家庭納入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保障范圍;指導各地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福利機構發(fā)揮兜底作用,及時接收安置公安機關護送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為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未成年人提供關愛服務。
十、省司法廳
指導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通過以案釋法、社區(qū)普法、針對重點對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引導未成年人父母自覺履行監(jiān)護責任,強化強制報告主體的法律意識;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保障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服務。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的修訂工作,構建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協(xié)作機制。
十一、省財政廳
指導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優(yōu)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鄉(xiāng)村小規(guī)模學校和鄉(xiāng)鎮(zhèn)寄宿制學校建設。支持民政等有關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開展關愛服務。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落實稅費減免優(yōu)惠政策,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yè)依托學校、社區(qū)綜合服務設施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托管服務,引導社會資金支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配合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制定扶持政策,為農民工返鄉(xiāng)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提供便利條件。
十二、省人社廳
對照部門職能,推動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xiāng)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xiāng)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政策,加強對有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意愿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家庭勞動力的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技能培訓,有針對性地推薦用工崗位信息或創(chuàng)業(yè)項目信息。按有關規(guī)定對幫助為農民工子女隨遷、入學等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用工單位進行表揚和獎勵。
十三、省住建廳
指導全省各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fā)放租賃補貼等方式,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民工及困境兒童家庭納入保障范圍。
十四、省農業(yè)農村廳
督促指導各地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三農”工作重要內容予以安排部署,傾斜支持建檔立卡農村貧困留守兒童及其家庭脫貧攻堅。推動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xiāng)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依托新型職業(yè)農民培育工程加強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廣泛開展各類實用技術培訓、咨詢、示范和推廣服務。
十五、省衛(wèi)健委
指導全省各級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開展強制報告工作。指導醫(yī)療機構及時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傷害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協(xié)助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傷情鑒定、身心健康狀況評估等工作。指導各地衛(wèi)生健康部門和衛(wèi)生防疫、婦幼保健等服務機構為外出務工人員及其家屬提供醫(yī)療保健、衛(wèi)生防疫和計劃生育服務。指導醫(yī)療機構做好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重病兒童醫(yī)療救治和殘疾兒童醫(yī)療康復工作,規(guī)范診療規(guī)程,合理控制用藥,提高救治康復水平。指導推動各地醫(yī)療機構開展醫(yī)療服務下鄉(xiāng)活動,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及其家屬掌握急救等基本衛(wèi)生常識。
十六、福建省稅務局
指導全省各級稅務部門落實稅費減免優(yōu)惠政策,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yè)依托學校、社區(qū)綜合服務設施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托管服務。指導各級稅務部門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為農民工返鄉(xiāng)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提供便利條件。
十七、省廣電局
指導全省各地廣電部門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宣傳,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父母自覺履行監(jiān)護責任,強化強制報告主體的法律意識。指導廣播電視媒體客觀審慎報道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事件,廣泛宣傳報道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先進典型,營造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齊抓共管的關愛保護氛圍。
十八、省統(tǒng)計局
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工作部署,指導各地統(tǒng)計部門將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納入人口普查、抽樣調查等有關調查范圍,調查、了解基本狀況。
十九、省醫(yī)保局
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救助對象信息,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實施醫(yī)療救助,分類落實資助參保政策。重點加大對生活困難家庭的重病、重殘兒童救助力度。加強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yī)療救助有效銜接,實施綜合保障,遞次減輕費用負擔。
二十、省婦兒工委辦
依托婦兒工委工作機制督促各地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qū)和部門經驗及時予以宣傳和推廣。
二十一、省總工會
通過開展送溫暖、金秋助學、農民工平安返鄉(xiāng)和女職工關愛行動等品牌活動,加強對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女性農民工的困難幫扶和人文關懷,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困難,加強他們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親情關愛。
二十二、團省委
廣泛動員廣大團員青年、少先隊員、青年志愿者、青少年事務社工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加強志愿者、青少年事務社工隊伍建設,組織開展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志愿服務行動。
二十三、省婦聯
依托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為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加強對父母、受委托監(jiān)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引導他們及時關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二十四、省殘聯
組織開展農村留守和困境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為農村留守和困境中的殘疾兒童的康復訓練、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人工耳蝸植入等提供救助,開展家長康復知識培訓、家庭康復訓練指導、心理疏導、康復咨詢等服務,滿足殘疾兒童不同的康復需求。
二十五、省關工委
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zhàn)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多形式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互助活動,協(xié)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服務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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