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辦〔2020〕3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自然資源部關于新建福州至廈門鐵路(福州市境內)工程建設用地批復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自然資源部關于新建福州至廈門鐵路(福州市境內)工程建設用地批復的通知》
閩政辦〔2020〕35號
福州市人民政府:
新建福州至廈門鐵路(福州市境內)工程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自然資源部關于新建福州至廈門鐵路(福州市境內)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自然資函〔2020〕184號)轉發(fā)給你市,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請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規(guī)做好相關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自然資源部關于新建福州至廈門鐵路(福州市境內)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
自然資函〔2020〕184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新建福州至廈門鐵路(福州市境內)建設用地的請示》(閩政文〔2019〕124號)業(yè)經國務院批準,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倉山區(qū)、福清市、閩侯縣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143.0038公頃(其中耕地63.8563公頃,含永久基本農田9.5418公頃)、未利用地4.2629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xù),另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12.3773公頃;同意將國有農用地6.1163公頃(其中耕地0.1285公頃,含永久基本農田0.1154公頃)、未利用地2.4891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國有建設用地5.0643公頃。
以上共計批準建設用地173.3137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規(guī)提供,作為新建福州至廈門鐵路(福州市境內)工程建設和改溝改渠改河用地。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核發(fā)劃撥決定書或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上傳土地市場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tǒng)。
二、督促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與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銜接,嚴格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三、你省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補充耕地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按照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督促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落實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方案,將永久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督促建設單位依法履行復墾義務。
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征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自然資源部
2020年3月1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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