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在美遭訴訟風險有多大?
據(jù)新華社紐約2015年1月30日電 此前在美國市場備受追捧的阿里巴巴近日惹上麻煩。目前至少有五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宣布,將代表投資者就阿里巴巴是否違反美國證券交易法發(fā)起調查。對此,專業(yè)人士表示,此類訴訟在美國司空見慣,針對阿里的訴訟尚未立案,目前處于非常初步的階段,對其他中概股的影響也有限。
證券集體訴訟很常見
美國證券訴訟法領域專家、紐約耶希瓦大學商學院教授黃河介紹說,在美國,律所對上市公司進行證券集體訴訟很常見,每年都會有幾百起。通常律師可以獲得和解費的三分之一作為酬勞,因此律師有很大動力,往往一看到知名公司股價大跌,就會“像鯊魚聞到血”一樣行動起來。
最先發(fā)布聲明的紐約律所Pomerantz LLP在29日表示,公司將代表投資者調查阿里巴巴和相關監(jiān)管部門是否違反了《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的10(b)和20(a)條款,希望相關投資者與之聯(lián)系。另有四家其他律所也發(fā)布了類似聲明。
美國普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緋表示,這五家律所專門以此類訴訟為營生手段,所以這些舉動不足為怪。10(b)和20(a)條款在美國證券法里非常典型,前者是最根本的反欺詐條款,主要內容是禁止公司用操縱性、欺騙性的手段在買賣股票過程中欺騙投資者,定義非常廣泛。
“白皮書”定性很關鍵
根據(jù)Pomerantz LLP等律所的聲明,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在28日發(fā)布的“白皮書”中指出阿里巴巴存在銷售假貨等問題,受此影響,阿里巴巴股價大跌,投資者權益受損。
工商總局發(fā)言人則在30日表示,去年7月份工商總局曾召開阿里巴巴集團行政指導座談會,近日發(fā)布的“白皮書”是上次座談會的會議紀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陳緋表示,工商總局對“白皮書”定性的聲明從根本上改變了事件的性質。由于目前事件的爭論焦點在于阿里巴巴是否應該在招股說明書中向投資者說明監(jiān)管者曾給予阿里巴巴會議指導,并指出過其存在售假問題,因此對“白皮書”的定性非常關鍵。
據(jù)工商總局發(fā)言人介紹,2014年,全國工商系統(tǒng)共實施了1萬余次行政指導。對此,陳緋表示,如果對阿里巴巴只是普通的行政指導,則很可能達不到美國證券法下最重要的“重大性”原則標準,“這樣原告的指控威力就小了很多”。
對中概股很有啟示
專家認為,這五家律所離與阿里巴巴對簿公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陳緋說,現(xiàn)在原告律師處于召集股東報名成為原告的階段,要召集足夠多原告才能開始訴訟。因此,現(xiàn)階段訴訟對阿里和其他中概股的影響有限。
盡管如此,該事件對于包括阿里巴巴在內的中概股的啟示不容小覷。黃河表示,對于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yè)而言,要適應美國自由資本市場和更為嚴格的法制環(huán)境,遵守證券法,準備好公司會計等方面的原始材料,保持和股東的溝通,積極做抗辯和危機處理準備。
陳緋說,這件事情對于中國在美上市公司是一個很好的教材,從哪里跌倒,就從哪里站起來,以后也能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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