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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退稅率為11%

來源:          時間:2015-01-17 01:41:00

據(jù)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2015年1月16日發(fā)布《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同時指出,《公告》的印發(fā)標志著中國離境退稅政策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境外旅客在政策實施地區(qū)購買物品,可按規(guī)定申請增值稅退稅,退稅率為11%。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體現(xiàn)了增值稅消費地征稅原則,是國際上征收增值稅國家和地區(qū)的通行做法。該項政策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制度,促進了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國際接軌,必將有力促進我國入境旅游的發(fā)展,推動我國特色商品的出口。

為探索建立離境退稅制度,中國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開展了離境退稅政策試點。4年來試點的實踐證明,在海南實施的離境退稅政策和相關管理辦法已經成熟,具備了在全國范圍推廣的條件。

此次財政部印發(fā)的《公告》,就是在海南試點政策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和完善后出臺的。主要內容包括:離境退稅政策的定義、境外旅客申請退稅的條件、退稅率、應退稅額計算公式、離境退稅流程、退稅幣種、退稅方式、退稅代理機構、退稅商店、離境退稅備案制度、退稅款分擔機制等。下一步,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還將分別就退稅管理辦法、海關監(jiān)管辦法等印發(fā)具體的操作文件。

與海南試點政策相比,此次將在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qū)實施的離境退稅政策,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擴大了離境口岸范圍,在航空口岸的基礎上,新增了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

二是擴大了退稅物品范圍,將海南試點時的正面列舉方式調整為以負面清單方式,退稅物品范圍由21類物品擴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稅免稅物品外的所有物品。

三是降低了起退點,由800元下調至500元。

《公告》的印發(fā),標志著中國離境退稅政策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動。自公布之日起,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開始受理符合條件地區(qū)的備案,并將及時發(fā)布納入離境退稅政策范圍的地區(qū)名單和實施時間。境外旅客在政策實施地區(qū)購買物品,可按規(guī)定申請增值稅退稅,退稅率為11%。

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yè)改革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31號)中“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將實施范圍擴大至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qū)”的要求,完善增值稅制度,促進旅游業(yè)發(fā)展,決定在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qū)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以下稱離境退稅政策)。經商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xù)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qū)正式對外開放并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

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

(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請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

(二)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四)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三、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為11%。應退增值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退增值稅額=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

四、離境退稅的具體流程。

(一)退稅物品購買。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后,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fā)票。

(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

(三)代理機構退稅。無論是本地購物本地離境還是本地購物異地離境,離境退稅均由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xù)的離境口岸隔離區(qū)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統(tǒng)一辦理。境外旅客憑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向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

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為境外旅客辦理增值稅退稅,并先行墊付退稅資金。退稅代理機構可在增值稅退稅款中扣減必要的退稅手續(xù)費。

(四)稅務部門結算。退稅代理機構應定期向省級(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結算。省級稅務部門對退稅代理機構提交的材料審核無誤后,按規(guī)定向退稅代理機構退付其墊付的增值稅退稅款,并將退付情況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五、退稅幣種為人民幣。退稅方式包括現(xiàn)金退稅和銀行轉賬退稅兩種方式。

退稅額未超過10000元的,可自行選擇退稅方式。退稅額超過10000元的,以銀行轉賬方式退稅。

六、省級稅務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等相關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擇退稅代理機構,充分發(fā)揮市場作用,引入競爭機制,提高退稅代理機構提供服務的水平。退稅代理機構的具體條件,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和海關總署制定。未選擇退稅代理機構的,由稅務部門直接辦理增值稅退稅。

七、符合條件的商店報經省級稅務部門備案即可成為退稅商店。退稅商店的具體條件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制定。

八、離境退稅政策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和海關總署制定,并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實施。離境退稅業(yè)務海關監(jiān)管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由海關總署公布實施。

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地區(qū),省級人民政府將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包括擬實施日期、離境口岸、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場所、退稅手續(xù)費負擔機制、退稅商店選擇情況和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tǒng)試運行情況等)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一)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提交實施方案,自行負擔必要的費用支出,并為海關、稅務監(jiān)管提供相關條件;

(二)建立有效的部門聯(lián)合工作機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協(xié)調推進,確保本地區(qū)工作平穩(wěn)有序開展;

(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確定的跨部門、跨地區(qū)的互聯(lián)互通的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tǒng);

(四)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十、離境旅客購物所退增值稅款,由中央與實際辦理退稅地按現(xiàn)行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共同負擔。

十一、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開始受理符合條件的地區(qū)的備案,并及時發(fā)布納入離境退稅政策范圍的地區(qū)名單和實施日期。納入離境退稅政策范圍的地區(qū)應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組織落實,并可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對相關內容予以進一步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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