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及英國、日本的進口間甲酚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2號)
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及英國、日本的進口間甲酚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9年7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9年第3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間甲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20年11月3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間甲酚存在傾銷,國內間甲酚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xù)調查。同時,調查機關決定,在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后,目前對歐盟正在調查的貿易救濟調查案件,仍將英國視同于歐盟成員國處理。現(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及英國、日本的進口間甲酚存在傾銷,國內間甲酚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及英國、日本的進口間甲酚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間甲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間甲酚,又稱間甲基苯酚。
英文名稱:m-Cresol、meta-Cresol、3-Cresol或3-Methyphenol。
化學分子式:C7H8O。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間甲酚在常溫下通常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有間甲酚氣味,微溶于水,可溶于乙醇、乙醚、氫氧化鈉等溶劑,可燃。
主要用途:間甲酚是重要的精細化工產品,可用于生產維生素E、殺螟松、倍硫磷、二氯苯醚菊酯、抗氧劑CA、染料DPA、樹脂增塑劑、壓敏燃料等顯影劑、百里香酚、薄荷醇等,廣泛運用于醫(yī)藥、農藥、抗氧劑、染料、香料、殺菌劑、防霉劑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1211。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北美沙索化學有限公司 131.7%
(SasolChemicals North America LLC)
2.美國沙索化學有限公司 131.7%
(SasolChemicals (USA) LLC)
3. 其他美國公司 131.7%
(All Others)
歐盟及英國公司:
1.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27.9%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2. 其他歐盟及英國公司 49.5%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54.8%
(Mitsui Chemicals, Inc.)
2.本州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 54.8%
(Honshu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3. 其他日本公司 54.8%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1年1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及英國、日本的間甲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歐盟及英國、日本的間甲酚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及英國、日本的進口間甲酚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美國、歐盟及英國、日本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 國、歐盟及英國、日本的進口間甲 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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