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辦水函〔2020〕669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9年海船報廢拆解中央補助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9年海船報廢拆解中央補助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交辦水函〔2020〕669號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委)、財政廳(局),中國船級社: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財政部關于〈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78號),為切實做好2019年海船報廢拆解清算工作,經(jīng)交通運輸部和財政部同意,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圍
中央財政用于海船提前報廢更新(限新建船舶)的資金。新建船舶應在政策實施期開工,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新建,并按規(guī)定經(jīng)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準。
二、清算依據(jù)
本次清算工作主要是對新建海船申請補助條件的符合性和補助金額計算的準確性等進行審核,有關文件依據(jù)如下:
(一)《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
(二)《財政部關于〈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78號);
(三)與清算有關的其他文件。
三、報送材料
(一)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財建〔2015〕977號和財建〔2016〕878號文件要求,將2019年海船報廢拆解補助資金的清算報告和清算材料審核后,聯(lián)合向交通運輸部和財政部報送,沒有新建海船的應零報告。根據(jù)財建〔2016〕878號文件要求,聯(lián)合報部時間應為3月底前,考慮到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尚未報送的省份要抓緊開展有關工作,不得遲于2020年5月底前聯(lián)合報部,逾期未報送的將不納入本次資金清算范圍。清算報告應包括符合清算條件的新建海船應補助的中央資金金額,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內(nèi)容。清算材料應包括: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準的每艘船舶補助(資金)申請表(紙質(zhì)材料);
(二)符合清算條件的新建船舶明細表,填報附件(需同時報送電子版和紙質(zhì)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補充證明紙質(zhì)材料。
四、有關要求
(一)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資金清算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報送材料完整、真實、準確,對不符合條件的船舶一律不予發(fā)放補助資金。
(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各有關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一船一檔”的原則,完善新建船舶原始檔案并將檔案集中存放。
(三)中國船級社和地方船舶檢驗機構應認真核查有關船舶的開工新建情況,嚴格出具開工證明。
(四)對審核不嚴、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附件:2019年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助資金清算匯總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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