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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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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經締約方第二次會議(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倫敦)

和締約方第四次會議(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哥本哈根)

調整和修正并經締約方第七次會議(1995年12月5日至7日,維也納)

進一步調整,又經締約方第九次會議(1997年9月15日至17日,蒙特利爾)

和締約方第十一次會議(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北京)

進一步調整和修正

[請注意《蒙特利爾議定書》的這個版本載有締約方在締約方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調整》。《調整》于2000年7月28日生效]

蒙特利爾議定書》的這個版本還載有締約方在締約方第十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修正》(“北京修正”)。

在付印之日該《修正》還未生效。它將于2001年1月1日只對那些批準了該《修正》的締約方生效,條件是,屬于《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或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至少交存二十份批準、接受或核可該《修正》的證書。(任何國家或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果沒有已經或同時交存對《蒙特利爾修正》的此種證書則不得交存這樣的證書。)

前言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作為《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的締約方,

銘記著它們根據(jù)該公約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使其免受足以改變或可能改變臭氧層的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認識到全世界某些物質的排放會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變臭氧層,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可能來不利影響,

念及這些物質的排放對氣候的可能影響,

意識到為保護臭氧層不致耗損所采取的措施應依據(jù)有關的科學知識,并顧及到技術和經濟考慮,

決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全球排放總量的預防措施,以保護臭氧層,而最終目的則是根據(jù)科學知識的發(fā)展,考慮到技術和經濟方面,并銘記發(fā)展中國家的發(fā)展需要,徹底消除此種排放,

認識到必需作出特別安排,滿足發(fā)展中國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額外的資金和取得有關技術,同時所需資金款額可以預估,且此項資金將大大提高全世界處理科學上斷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響問題的能力,

注意到國家和區(qū)域兩級上已經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預防措施,

考慮到必須在控制和削減消耗臭氧層的物質排放的替代技術的研究、開發(fā)和轉讓方面促進國際合作,特別要銘記發(fā)展中國家的需要,

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1條  定義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

1.“公約”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過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2.“締約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說明,是指本議定書的締約方。

3.“秘書處”是指公約秘書處。

4.“控制物質”是指本議定書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載單獨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內的物質;除非特別在有關附件中指明,它應包括任何這類物質的異構體,但不包括制成品內所含任何此種控制物質或混合物,而包括運輸或者儲存該物質的容器中的此種物質或混合物。

5.“生產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減去待由各締約方核準的技術所銷毀的數(shù)量之后再減去完生用作其他化學品制造原料的數(shù)量后所得的數(shù)量。再循環(huán)和再使用的數(shù)量不算作“生產量”。

6.“消費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加上進口量減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數(shù)量。

7.生產、進口、出口及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是指依照第3條確定的數(shù)量。

8.“工業(yè)合理化”是指為了達成經濟效益或應付由于工廠關閉預期出現(xiàn)的供應短缺而由一個締約方將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締約方。

第2條  控制措施

1.已訂入第2A條中。

2.由第2B條取代。

3.由第2A條取代。

4.由第2A條取代。

5.任何締約方,倘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低于25千噸,為了工業(yè)合理化的目的,得將其生產中超過第1、3和4款規(guī)定限額的部分轉移給任一締約方,或從任一締約方接收此種生產,但這些締約方生產總共的計算數(shù)量不得超過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生產限額。此種生產的任何轉移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于轉移的日期。

5之二.非按第5條第1款行事的任何締約方,可在任何一個或多個控制期間轉移給另一締約方第2F條所規(guī)定的消費計算數(shù)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轉移其消費計算數(shù)量中一部分的締約方的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shù)量在1989年沒有超過人均0.25公斤,且有關締約方的合計消費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第2F條規(guī)定的消費限額。此種消費的轉移應由每一個有關締約方通知秘書處,說明轉移的條件及其適用的期間。

6.非按第5條行事的任何締約方,如果擁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訂約建筑的、亦是國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規(guī)定的、生產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的設施,可將此種設施的生產量加于其1986年此種物質的數(shù)量,以便決定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條件是此種設施必須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產量亦不使該締約方控制物質的年人均消費量超過0.5公斤。

7.根據(jù)第5款的任何生產轉移或根據(jù)第6款的任何生產增加均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于轉移或增產日期。

8.(a)作為公約第1(6)條內規(guī)定的一個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成員國的任何締約方,可以協(xié)調聯(lián)合履行本條及第2A至2H條內規(guī)定的關于消費的義務,但其總共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之和不得超過本條及第2A至2H條規(guī)定的數(shù)量。

(b)參與任何此種協(xié)議的締約方應于協(xié)議內規(guī)定的減少消費量日期以前向秘書處報告協(xié)議內容。

(c)此種協(xié)議必須在該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及該組織的所有成員國都是本議定書的締約方且已將其執(zhí)行辦法通知秘書處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9.(a)根據(jù)依照第6條作出的評估,締約方可以決定是否:

(i)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載的消耗臭氧潛能值應予調整,如果是的話,此種調整的范圍、數(shù)量及時間應為何;

(ii)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應做進一步的調整和減少,如果是的話,此種調整的范圍、數(shù)量及時間應為何;

(b)關于此種調整的提議應由秘書處于擬議通過該提議的締約方會議至少六個月之前通知各締約方。

(c)在采取此種決定時,各締約方應盡可能以協(xié)商一致方式達成協(xié)議。如果為謀求協(xié)商一致盡了一切努力而仍未達成協(xié)議,則最后應由占出席并參加表決的按第5條1款行事的締約方多數(shù)票以及出席并參加表決的非按該條款行事的締約方多數(shù)的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以三分之二多數(shù)票通過此種決定;

(d)此種決定應對所有締約方具有拘束力,并應立即由存放機構通知各締約方。除非決定中另有規(guī)定,此種決定應于存放機構發(fā)出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后生效。

10.根據(jù)依照本議定書第6條作出的評估,并依照公約第9條規(guī)定的程序,各締約方可以規(guī)定:

(a)是否有任何物質,如果有的話,哪些應增入本議定書任何附件,哪些應予刪去;及

(b)應適用于此種物質的控制措施的體制、范圍及時間;

11.雖有本條及第2A至2H的各項規(guī)定,各締約方可以采取比本條及第2A至2H條所規(guī)定的更為嚴厲的措施。
 

 


各項調整的介紹



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第二、四、七、九和第十一次會議根據(jù)依照《議定書》第6條所作的評估,決定通過以下所列對附件A、B、C和E中控制物質的產量和消費量的調整和削減(此處案文列出了所有各次調整的累計結果):

第2A條:氟氯化碳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本議定書生效后第七個月第一天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在這個期間結束時,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這些物質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過這種數(shù)量可容許超過1986年數(shù)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許此種增加,只是為了滿足按照第5條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及為了締約方之間工業(yè)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其1986年這些物質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1993年1月1日起,這些控制物質的十二個月控制期間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5.每一締約方應確定,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每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1995年至1997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

6.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類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五十。

7.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的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十五。

8.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類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

9.就計算本條第4至8款所述的國內基本需要而言,締約方年度平均生產量的計算包括它根據(jù)2條第5款轉讓的任何生產配額,而不包括它根據(jù)第2條第5款獲得的任何生產配額。

第2B條:哈龍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和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在2002年1月1日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限額部分可等于其1998年至2000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1995年至1997年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五十。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

第2C條:其他全鹵化氟氯化碳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八十。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八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第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在2003年1月1日前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限額部分可等于其1998年至2000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法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1998年至2000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十五。

5.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批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

第2D條:四氯化碳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E條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1989年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五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五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糧K〗〗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除外。

第2F條:氟氯烴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下列數(shù)量之和:

(a)其附件A第一件控制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二點八:及

(b)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十。

5.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零點五。但這類消費應限于維修在該日已經有的冷凍和空調設備。

6.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

7.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盡力確保:

(a)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使用應限于尚無其他環(huán)境上更適宜的替代物質或技術可供采用的情況;

(b)除為了保護人類生命或人類健康的罕見情況外,使用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不應用超出附件A、B和C所列控制物質目前的使用范圍;

(c)除為了滿足其他環(huán)境、安全及經濟上的考慮外,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選用應是為了使臭氧的消耗減至最低限度。

8.生產一種或一種以上此類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以下兩個數(shù)字的平均數(shù);

(a)其1989年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同期1989年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和;

(b)其1989年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同期1989年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和。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以上界定的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五。

第2G條:氟溴烴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第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

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H條:甲基溴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shù)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shù)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五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五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三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三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5.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在2002年1月1日前至多為期1991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部分可等于其1995年至1998年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E控制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而允許的生產量和消費量除外。

5之二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E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95年至1998三年期間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

5之三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期間,其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內基本需要的附件E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

6.本條下消費和生產計算數(shù)量應不包括締約方用于檢疫和裝運前用途的數(shù)量。

第2I條:溴氯甲烷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2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期間,其附件C第三類控制物質消費和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數(shù)量除外。

第3條:控制數(shù)量的計算

為第2條、第2A至2H條和第5條的目的,每一締約方應確定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內每一類物質的下列計算數(shù)量:

(a)生產量,計算方法是:

(i)將每一種控制物質的每年生產量乘以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內所載該物質的消耗臭氧潛能值:

(ii)就每一類物質,將乘積加在一起;

(b)進口量和出口量,計算方法與(a)項敘述的方法相同;

(c)消費量,計算方法是將其按照以上(a)和(b)兩項確定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加上進口的計算數(shù)量,再減去其出口的計算數(shù)量。不過,從1993年1月1日起,在計算出口締約方的消費量時,不應再減去它向非締約方出口的控制物質數(shù)量。

第4條:對與非締約方貿易的控制

1.從1990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A控制物質。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B控制物質。

1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任何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

1之四.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E控制物質。

1之五.從2004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

1之六.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C第三類控制物質。

2.從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A控制物質。

2之二.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B控制物質。

2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

2之四.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E控制物質。

2之五.從2004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

2之六.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C第三類控制物質。

3.到1992年1月1日,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A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內,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B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3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內,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C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到1994年1月1日,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以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制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內,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以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制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內,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以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制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5.每一締約方承諾在可行范圍內盡量勸阻向非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生產及利用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質的技術。

6.每一締約方不應為了向非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出口有助于生產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質的產品、設備、工廠或技術而提供新的津貼、援助、信貸、擔?;虮kU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可改進控制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huán)或銷毀、可促進發(fā)展替代物質、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減少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質排放的產品、設備、工廠或技術。

8.雖有本條的規(guī)定,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如經締約方會議確定充分遵守第2條、第2A至2I條以及以本條規(guī)定并已按照第7條規(guī)定提交數(shù)據(jù)以為佐證,則可以允許從并對該國作本條第1至第4之三各款所指的進口和出口。

9.為本條的目的,“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一詞,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質而言,應包括尚未同意受當時對該物質生效的控制措施約束的每一國家或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10.各締約方應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審議是否對本議定書做出修正,以便將本條的措施擴大適用于與非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就附件C第一類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質的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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