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法函〔2019〕19號《教育部關于同意陜西師范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
教育部關于同意陜西師范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
教政法函〔2019〕19號
陜西師范大學:
《陜西師范大學關于申請核準〈陜西師范大學章程修正案〉的報告》(陜師校字〔2019〕58號)收悉。
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guī)定,現(xiàn)予核準。
請你校重新印發(fā)新修訂的章程,向本校和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電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報我部備案。
特此批復。
附件:陜西師范大學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準稿)
教育部
2019年12月2日
陜西師范大學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準稿)
第一條 章程序言“陜西師范大學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陜西省立師范??茖W校。1949年,陜西省立師范專科學校與國立西北大學文學院教育系合并成立西北大學師范學院。1952年西北大學師范學院獨立設置,1954年經政務院批準更名為西安師范學院。1960年西安師范學院與陜西師范學院(1956年成立)合并,定名為陜西師范大學。1978年劃歸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
“陜西師范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以‘崇真務實、開放包容、追求卓越’為辦學理念,以建設教師教育為主要特色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為辦學目標,著力培養(yǎng)引領教育發(fā)展的卓越教師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創(chuàng)新精神的各類專門人才,推動國家、民族與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優(yōu)秀公民。”
修改為:“陜西師范大學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陜西省立師范??茖W校。1954年經政務院批準,在原陜西省立師范??茖W校的基礎上成立西安師范學院。1960年西安師范學院與陜西師范學院(1956年成立)合并,成立陜西師范大學。1978年劃歸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2017年被確定為國家‘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陜西師范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以‘崇真務實、開放包容、勇于創(chuàng)新、追求卓越’為辦學理念,以建成教師教育為主要特色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力爭建設特色鮮明世界一流大學為辦學目標,堅持立德樹人,弘揚‘扎根西部、甘于奉獻、追求卓越、教育報國’的西部紅燭精神,培養(yǎng)引領教育發(fā)展的卓越教師和教育家,培養(yǎng)具有社會責任感、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優(yōu)秀人才,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條 章程第四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chuàng)新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不斷拓展繼續(xù)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修改為:“學校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不斷拓展繼續(xù)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三條 章程第十六條(六)款:“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yōu)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修改為:“就職務聘任、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yōu)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條 章程第十八條:“教師是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進行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chuàng)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修改為:“教師是辦學的主體力量。教師應恪守教師職業(yè)行為準則,努力成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好老師。學校為教師進行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國際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條 章程第二十一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任、分類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聘任制度。”
修改為: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總量管理、全員聘用制度。
“學校對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崗位聘用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聘用制度。”
第六條 章程第二十八條:“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陜西師范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陜西師范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tǒng)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zhí)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fā)展,培養(yǎng)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yǎng)、考核和監(jiān)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guī)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chuàng)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yōu)化人才成長環(huán)境,統(tǒng)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tài)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wěn)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fā)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fā)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fā)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fā)揮基層黨組織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托黨委副書記或其他常委主持。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重大議題的表決采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修改為: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陜西師范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陜西師范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zhí)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fā)展,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yǎng)、考核和監(jiān)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guī)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chuàng)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yōu)化人才成長環(huán)境,統(tǒng)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黨的科學理論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tài)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wěn)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fā)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fā)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fā)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fā)揮基層黨組織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托黨委副書記或其他常委主持。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 2/3 以上方可召開。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采取表決制或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 1/2 方為通過。”
第七條 章程第二十九條:“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任免。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具體規(guī)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zhí)行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務會議,處理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校務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等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情況參加。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托黨委書記或副校長主持。
“校務會議須在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1/2以上方可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由其本人最后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修改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guī)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具體規(guī)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zhí)行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托黨委書記或副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由校長、分管行政事務的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等組成。校長辦公會議須在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1/2以上方可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
第八條 章程第三十二條:“中國共產黨陜西師范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jiān)督執(zhí)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協(xié)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xié)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修改為:“中國共產黨陜西師范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jiān)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協(xié)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xié)調反腐敗工作。”
第九條 章程第三十七條:“學生會、研究生會可通過學生代表提案機制、組織開展校領導接待日、列席校務會議、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校院兩級學術委員會議等方式,參與學生獎懲、后勤管理等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修改為:“學生會、研究生會可通過組織開展校領導接待日、學生代表提案機制、列席相關會議等方式,反映學生在學習生活中的意見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條 章程第四十三條:“學院是實施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chuàng)新的主體。”修改為:“學院是實施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國際交流合作的主體。”
第十一條 章程第四十五條:“學院設院長1人,黨委(黨總支)書記1人;學校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可設副院長、副書記若干人。”
修改為:“學院設院長1人,黨委(黨總支)書記1人;設副書記、副院長若干人。
“學院黨政班子成員職數、成員的產生、任期根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章程第四十六條:“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除另有規(guī)定外,院長、副院長一般采取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方式,經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充分醞釀、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產生,由學校任命。
“學校不斷完善院長選拔任用辦法。
“院長、副院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
“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根據有關規(guī)定產生。”
修改為:“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章程第四十九條:“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和監(jiān)督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zhí)行,支持并監(jiān)督院長履行其職責。”修改為:“學院黨委(黨總支)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責任,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jiān)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zhí)行。”
第十四條 章程第五十條:“學院實行黨政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xié)商確定。
“黨政聯(lián)席會是學院行政事務最高決策機構,由正副院長、黨委(黨總支)正副書記、工會主席組成。黨政聯(lián)席會一般由院長主持,討論黨群、統(tǒng)戰(zhàn)、安全穩(wěn)定等工作時由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
修改為:“學院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xié)調運行的工作機制,通過黨政聯(lián)席會議,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xié)商確定。
“黨政聯(lián)席會是學院集體領導和決策的基本形式,由院長,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副院長,工會主席組成。黨政聯(lián)席會一般由院長主持,討論黨群、統(tǒng)戰(zhàn)、安全穩(wěn)定等工作時由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十五條 章程第七十七條:“學校的校訓為‘厚德、積學、勵志、敦行’。”修改為:“學校的校訓為‘厚德、積學、勵志、敦行’,校風為‘淳厚博雅、知行合一’,學風為‘抱道不曲、擁書自雄’。”
第十六條 章程第八十三條:“本章程的制定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務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修改為:“本章程的制定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七條 章程第八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不少于50名的代表聯(lián)名提議,或由校務會議提議,按章程制定程序進行,以章程修正案方式體現(xiàn)。”修改為:“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不少于50名的代表聯(lián)名提議,或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按章程制定程序進行,以章程修正案方式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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