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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黨〔2015〕34號 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印發(f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精神進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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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印發(f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精神進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教黨〔2015〕34號


 


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精神進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辦法》已經(jīng)部黨組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教育部黨組

2015年10月30日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精神進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精神,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教育部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部黨組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負主體責任。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黨規(guī)黨紀和有關政策,要建立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調研論證、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確保決策合法合規(guī)、科學有序。

第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實行項目管理,部黨組制定“三重一大”事項內容目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內容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教育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全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當由部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以部黨組或教育部名義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的重要請示、報告,以部黨組或教育部名義印發(fā)的重要文件,直屬單位、直屬高校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教育法律法規(guī)起草、重要規(guī)章制度制定及其修改工作,中央所屬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及其修改事項。

(三)全國教育規(guī)劃、規(guī)模、結構、布局、標準、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國家統(tǒng)一的學制系統(tǒng)以及學制系統(tǒng)內各級各類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教學大綱、專業(yè)設置、國家課程標準和重要教材審定。

(五)關于招生考試、學籍管理、學歷管理、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等方面重要政策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六)教育對外開放(國際合作與交流)、港澳臺事務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關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資格準入、職務(職稱)評聘、考核獎勵、培養(yǎng)培訓、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內設機構、主要職能、人員編制、制度規(guī)章、內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九)干部、人事、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設。

(十)基本建設規(guī)劃、經(jīng)費使用和管理重大政策制定,年度預算安排和預算追加。

(十一)國家語言文字事業(yè)發(fā)展重大事項。

(十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tài)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巡視監(jiān)督、安全穩(wěn)定、重大輿情應對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十三)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應當由部黨組決定和需報請中央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一)中央管理干部建議人選的推薦。

(二)機關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駐外教育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

(三)部黨組管理的后備干部人選的推薦。

(四)全國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選的推薦。

(五)部黨組管理的司局級干部的獎懲。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教育規(guī)模、結構、布局、質量等產(chǎn)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教育項目、人才項目、科技項目。

(二)重大評估、評審、評比、競賽和表彰獎勵項目。

(三)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和重要國有資產(chǎn)處置方案。

(四)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是指推進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和管理工作中較大金額資金調動、分配和支出事項。主要包括:

(一)在財政部正式批復預算前,向財政部報送的預算細化方案。

(二)分配已批復預算,項目總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經(jīng)費分配方案。

項目總金額不足2000萬元的經(jīng)費分配方案,按照各司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報分管部領導和主管財務工作的部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三)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要程序
 


第九條 需要提請部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由各司局、各單位提出建議,經(jīng)分管黨組成員審核同意,報黨組書記確定后提請黨組會議研究決定,所研究事項不得臨時動議。

第十條 各司局、各單位提請黨組審議“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前,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和吸納各方面意見。如有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jīng)專家進行充分論證、風險評估、合法合規(guī)性審查,必要時可召開聽證會。選拔任免干部,提請部黨組會議決策前需書面征求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意見,涉及機關、直屬單位干部還應征求直屬機關黨委紀委意見。

第十一條 部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前,相關單位要認真準備議題材料,經(jīng)分管黨組成員審核、黨組書記同意后,會前24小時送達參會人員閱知。

第十二條 部黨組會議表決“三重一大”事項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黨組成員要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并說明理由。因故不能參會的黨組成員,對議題的重要意見也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表決實行主要負責人末位表態(tài)制。

第十三條 部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議題事項的分管黨組成員必須參加會議。

第十四條 部黨組表決“三重一大”事項,以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人事任免事項實行無記名票決。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包括參加人員、發(fā)表意見、表決結果等內容,由黨組秘書真實、完整、詳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會議紀要、議題材料包括論證報告、合法合規(guī)性評估材料等一并存檔備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保障機制
 


第十六條 “三重一大”事項一經(jīng)部黨組研究決定,必須堅決執(zhí)行,不得打折扣搞變通,確因發(fā)生特殊情況難以執(zhí)行的,應由相關司局、直屬單位提出調整建議,經(jīng)分管黨組成員審核提出意見,報黨組書記審批。執(zhí)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部黨組報告。重大調整應當召開部黨組會議重新作出決策。

第十七條 部黨組會議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涉及部黨組成員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部黨組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除涉密事項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接受查詢。

第十九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應當自覺接受中央紀委及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jiān)督,納入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內容。

第二十條 組織人事、審計、巡視、督察等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制度,建立監(jiān)督機制,加強監(jiān)督檢查,保證決策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xiàn)重大問題的,應按照《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黨組授權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機關司局、各直屬單位依據(jù)本辦法,制定本司局、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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