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全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全文】 *注:本篇法規(guī)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發(fā)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實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2號公布)
為了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保護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刑法有關規(guī)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三、嚴禁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并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關于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阻礙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或者解救人索要收買婦女、兒童的費用和生活費用;對已經索取的收買婦女、兒童的費用和生活費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協(xié)助轉移、隱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五、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zhí)行。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行政處分。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關條文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條 嚴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歐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條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五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報”、“小字報”,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強奸罪而共同輪奸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有關條款
一、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對檢舉、揭發(fā)、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兇傷害的;
3、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安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照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本決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guī)定繼續(xù)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已納入1997刑法,自1997刑法施行之日起,適用1997刑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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