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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政法函〔2018〕15號《教育部關于同意北京科技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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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同意北京科技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



教政法函〔2018〕15號





北京科技大學:

你校《關于報送核準〈北京科技大學章程修正案(核準稿)〉的請示》(科文〔2018〕4號)收悉。

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guī)定,現(xiàn)予核準。

請你校重新印發(fā)新修訂的章程,向本校和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電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報我部備案。

此復。


附件:北京科技大學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準稿)



 

教育部

2018年10月29日


 



北京科技大學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準稿)





第一條 章程序言“1988年,更名為北京科技大學;1997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學校原隸屬于冶金工業(yè)部,1998年劃轉教育部直屬,同年,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學院并入。”修改為:“1988年,更名為北京科技大學;1997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學校原隸屬于冶金工業(yè)部,1998年劃轉教育部直屬,同年,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學院并入。”

第二條 章程第七條“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guī)律,以人才培養(yǎng)為中心,以師生為根本,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實施高等教育。”修改為:“學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guī)律,以人才培養(yǎng)為中心,以師生為根本,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實施高等教育。”

第三條 章程第八條“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fā)展的教育理念,培養(yǎng)人格健全、專業(yè)過硬,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寬廣國際視野、突出實踐能力、深厚人文底蘊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修改為:“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fā)展的教育理念,培養(yǎng)人格健全、專業(yè)過硬,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寬廣國際視野、突出實踐能力、深厚人文底蘊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

第四條 章程第十七條“學校利用自身優(yōu)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主動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修改為:“學校利用自身優(yōu)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主動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

第五條 章程第十九條中“留學生教育”修改為:“國際學生教育”。這一條相應修改為:“學校推進國際化戰(zhàn)略,引進國外優(yōu)質教育資源,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國際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國際教育合作。學??筛鶕?jù)發(fā)展需要依法開設境外辦學點,擴大國際影響力。”

第六條 章程第二十一條中“學校實行合同聘任(用)制度”修改為:“學校實行合同聘用聘任制度”。這一條相應修改為:“學校教職工由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教師、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實行合同聘用聘任制度,公開招聘教職工。”

第七條 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用和獎懲的首要標準。”修改為:“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用聘任和獎懲的首要標準。”

第八條 章程第二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中第三項“(三)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和助學貸款等,獲得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指導服務”修改為:“(三)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和助學貸款等,獲得就業(yè)、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教育和服務”。

第九條 章程第三十條中“中國共產黨北京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tǒng)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修改為:“中國共產黨北京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中第一項“(一)宣傳和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修改為:“(一)宣傳和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二項“(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修改為:“(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第五項“(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修改為:“(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第六項“(六)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guī)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chuàng)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yōu)化人才成長環(huán)境,統(tǒng)籌推進人才隊伍建設”修改為:“(六)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guī)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chuàng)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yōu)化人才成長環(huán)境,統(tǒng)籌推進人才隊伍建設”;第七項“(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tǒng)一戰(zhàn)線和老干部工作”修改為:“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tǒng)一戰(zhàn)線和老干部工作”。

第十條 章程第三十二條“中國共產黨北京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jiān)督執(zhí)紀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協(xié)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和組織協(xié)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健康發(fā)展。”修改為:“中國共產黨北京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jiān)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協(xié)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xié)調學校的反腐敗工作,履行黨內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明確的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第十一條 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人數(shù)為不少于21人的單數(shù),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4年。”修改為:“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人數(shù)為不少于21人的單數(shù),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3年。”

第十二條 章程第四十一條中“其主要職權是:審議學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有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學校年度財務報告;審議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guī)章制度等;審議提案辦理情況報告;評議、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等。”修改為:“其主要職權是:對學校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對有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財務工作等專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審議提案辦理情況報告;評議、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等。”

第十三條 章程第四十三條“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修改為:“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十四條 章程第四十四條“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其他群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修改為:“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其他群團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 章程第四十九條中“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采取競聘、選舉或任命等方式產生,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連續(xù)任職一般不超過2屆。”修改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按規(guī)定程序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連續(xù)任職一般不超過2屆。”

第十六條 章程第五十條“學院根據(jù)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shù),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置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學院黨委(總支部)書記全面負責學院黨委(總支部)的工作。學院黨委(總支部)的主要職責是: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的決定在學院的執(zhí)行;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修改為:“學院根據(jù)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shù),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置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學院黨委(黨總支)的工作。學院黨委(黨總支)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責任,主要職責是:領導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jiān)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zhí)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干部隊伍、教師隊伍建設中發(fā)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師德關;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章程第五十一條“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是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會議依照其議事規(guī)則定期召開,討論決定學院發(fā)展運作的各項重要事務。會議議題由學院黨政主要領導研究確定,會議原則上由院長主持。”修改為:“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是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會議依照其議事規(guī)則定期召開,討論決定學院發(fā)展運作的各項重要事務。”

第十八條 章程第八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一條“學校校歌為《北科華章》與《搖籃頌歌》”。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相應改為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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