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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交公〔2015〕2號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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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交公〔2015〕2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委)、廳直有關單位:

《山東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于2014年12月26日經廳務會研究通過,現予發(fā)布。請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學習,嚴格貫徹執(zhí)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5年2月10日

 



山東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程序,確保重大涉路工程建設符合公路工程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公路發(fā)展規(guī)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行政許可法》、《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公路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境內國道、省道重大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涉路工程是指以下工程:

(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涵洞、隧道、渡槽的;

(二)因建設需要使公路改線的;

(三)整個建設項目涉及兩個(含)以上設區(qū)的市的;

(四)涉及高速公路的。

第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實施重大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時,可以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涉路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進行評審。

第五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重大涉路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的評審、施工許可申請的審查與決定工作。

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重大涉路工程建設現場的勘察、設計方案的初審、施工交通組織方案的評審、施工許可資料的審核、組織重大涉路工程建成后的驗收及交接等工作。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具體負責重大涉路工程建設現場的勘察、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許可后的監(jiān)督檢查、參與重大涉路工程建成后的驗收及交接等工作。

重大涉路工程建設涉及經營性公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就涉路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施工交通組織方案征求公路經營企業(yè)的意見。

重大涉路工程建設施工活動影響交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另行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章 重大涉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審查


第六條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就擬建重大涉路工程書面征求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項目概況;

(二)重大涉路工程與公路交叉或并行的位置、方案等相關資料;

(三)涉及到公路安全保護區(qū)域的工程情況;

(四)工程項目的路線線位圖。

第七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書面征求有關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建設單位勘察擬建涉路工程現場,并提出勘察意見報告省級公路管理機構。

第九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公路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有關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書面勘察意見,向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提出具體書面意見。

 


第三章 重大涉路工程方案設計審查


第十條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組織設計單位編制重大涉路工程設計方案,并委托相應資質的技術評價單位對其設計方案進行技術評價。

第十一條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整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前,事先將重大涉路工程設計方案報送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評審,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請對重大涉路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的文件;

(二)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核準文件;

(三)《涉路工程技術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在十日內組織專家和有關單位對重大涉路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評審意見和本市公路發(fā)展實際,針對重大涉路工程設計方案,于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將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的合理化意見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涉路工程技術評價報告》等,組織設計單位對涉路工程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將修改后的設計方案報送技術評價單位復核。

第十五條 技術評價單位復核通過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出具同意重大涉路工程設計方案的文件,并抄送有關市級公路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已同意的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書面同意。

 


第四章 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的重大涉路工程設計方案,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相應的涉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并在整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前,事先報送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評審。其中,新建公路橋梁、公路改線等需改造公路的,其施工圖設計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先行委托交通行業(yè)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雙院制咨詢。

第十七條 重大涉路工程建設不需要經過初步設計階段的,其施工圖設計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評價單位對其施工圖設計進行技術評價。

第十八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收到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及相關資料后,應當在十日內組織專家對其施工圖設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及相應的雙院制咨詢意見,組織設計單位對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圖設計進行修改完善,并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復核。復核通過后,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予以確認。

 


第五章 重大涉路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進行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涉路工程施工圖;

(二)施工交通組織方案;

(三)涉路工程技術評價報告;

(四)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五)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重大涉路工程施工交通組織方案由施工單位編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編制依據,包括部頒《公路養(yǎng)護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施工標志設置指南》等;

(二)重大涉路工程概況;

(三)施工工藝、施工計劃等施工組織安排;

(四)根據不同工況采取的不同交通組織方式;

(五)施工過程對公路的安全防護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

(六)施工完成后的公路恢復方案,包括路面、路基、公路附屬設施、邊坡、邊溝等;

(七)其他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經審查,涉路工程施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運輸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五日內審查施工交通組織方案和應急方案編制的內容是否完整、科學合理,必要時可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施工現場,形成初步意見,并填寫《交通運輸行政許可意見表》,連同申請材料報市級公路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收到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上報的材料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施工方案是否影響公路通行,交通組織方案和應急方案編制是否完整、科學合理。

涉路工程建設確需利用公路進行施工作業(yè),影響公路正常通行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單位對施工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審。涉及高速公路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統(tǒng)一組織評審。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條件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交通運輸行政許可意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在十日內上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查許可。

第二十六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收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轉報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五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制作《涉路工程建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涉路工程建設協議書》,與施工單位簽訂《涉路工程施工協議書》,并依法向建設單位送達、頒發(fā)《交通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涉路工程建設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施工交通組織方案等要求,組織施工單位建設涉路工程。

因涉路工程建設需修建公路、公路橋梁等改造公路的工程時,建設單位還應當按照交通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質量監(jiān)督。


第六章 變更與延續(xù)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已許可同意的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圖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已許可同意的施工交通組織方案,確需變更的,應征得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于五日內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涉路工程應當在許可的施工期限內完成,不能完成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提前十日,向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提交《涉路工程建設施工延期申請書》??h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對涉路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并填寫《涉路工程建設施工延期審批意見表》,報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于五日內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需要延續(xù)重大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按照程序逐級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許可。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路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jiān)管,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第三十四條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責任人,結合日常路政巡查,定期對重大涉路工程建設現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填寫《涉路工程建設監(jiān)督檢查記錄表》,并存檔。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許可要求和協議組織涉路工程建設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視情節(jié)依法給予處罰。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逐級報請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吊銷《涉路工程建設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被吊銷《涉路工程建設許可證》后,縣級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依法對其建設的涉路工程設施實施強制拆除。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許可的重大涉路工程加強監(jiān)督檢查,因監(jiān)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重大涉路工程驗收


第三十八條 重大涉路工程完工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自檢報告;

(二)施工單位施工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對修建公路橋梁、公路改線等改造公路的工程驗收內容和程序,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省交通運輸廳有關文件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組織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重大涉路工程本身的主要技術指標是否與許可的施工圖設計一致;

(二)損壞、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邊溝、綠化等是否按規(guī)定恢復;

(三)交通安全防護設施是否設置齊全;

(四)其他需要驗收的主要內容。

重大涉路工程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邀請相應層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監(jiān)管部門人員參加驗收;涉及經營性公路的,還應當邀請公路經營企業(yè)參加。參加驗收人員應當在《涉路工程建設完工驗收代表名單》上簽字存檔。

驗收合格后,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書面《涉路工程建設完工驗收報告》,并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重大涉路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在辦理重大涉路工程以外的一般涉路工程建設行政許可時,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2015年2月10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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