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字〔1996〕435號《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全文
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1996-12-13 財預字〔1996〕435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fā)〔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yǎng)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fā)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tǒng)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關于預算管理原則與預算級次劃分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后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xù)使用。
基金的預算級次劃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調整之前,有關收入的劃分暫以原規(guī)定為準,即目前屬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屬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guī)定收取的各項稅費附加,根據國務院〔1996〕29號文件要求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后,也視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預算級次為地方預算收入。
二、關于預算編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由國務院規(guī)定復式預算編制辦法。上述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fā)前,在財政預算上暫采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一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一般預算收入總計和一般預算支出總計。
2.各基金征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經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執(zhí)行。
3.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鹗杖腩A算根據上年度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征收任務及征收標準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guī)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編列。屬于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基金預算按規(guī)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各部門批復。
地方財政部門應于預算年度開始后的10日內,將匯總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財政部。
三、關于預算科目設置
各部門、各單位在辦理基金收入繳庫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各級財政部門辦理基金支出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體內容由我部另行規(guī)定。
四、關于預算執(zhí)行
(一)關于基金繳庫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外,其余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jiān)繳的中央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專員辦監(jiān)繳入庫,原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門征收,并根據基金收繳情況每月分次辦理繳庫。原由地方部門收繳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繳。繳庫時應按基金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即屬于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中央總金庫,屬于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地方金庫,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的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門按規(guī)定的比例分別將留歸地方的收入繳入地方金庫,屬于中央收入的部分,匯解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庫。對于規(guī)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后辦理繳庫。
為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匯解的對帳。
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應繳國庫的基金收入應嚴格管理,并應在國家銀行開立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清繳,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繳庫一律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fā)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財政部制發(fā)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
(二)關于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著“先收后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支出的撥付,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及基金收入入庫的進度辦理,并應保證用款單位的用款需要。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與開支標準內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資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各級財政、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鸢匆?guī)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征收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與單位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基金收入、支出情況的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財政部駐各地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jiān)督檢查基金收入的征收繳庫情況及使用管理情況。各基金收入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查出的違紀問題,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就地處理,對檢查發(fā)現的混庫問題,應就地及時予以調庫,個別因特殊情況無法就地更正的問題,按財政部《關于改進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的通知》(財監(jiān)字〔1995〕87號)文件中有關規(guī)定上報,由財政部通過財政結算扣回。
五、關于決算編報
各基金征收部門和使用部門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基金決算草案?;饹Q算草案應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饹Q算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準,匯總編報,不得由主管部門估列代編。一個部門管理使用多項基金的,應分別基金項目逐一編報。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的基金決算草案,在規(guī)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并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六、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基金收支余存,在財政部1988年制發(fā)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核算預算資金部分增設以下會計科目:在資金來源類增設“基金收入”一個總帳科目,用于反映各項基金的收繳入庫及結存情況,總帳下按基金種類分設明細科目;在資金運用類增設“基金支出”一個總帳科目,用以反映各項基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鹗杖敫鶕墖鴰靾髞淼娜霂烨闆r記帳;基金支出按實際撥付數記帳。
七、其他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1996年各項基金按我部規(guī)定已納入預算管理的,繼續(xù)執(zhí)行原規(guī)定。1996年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基金征收部門和單位應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將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應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滾存余額,于1997年1月30日前足額繳入同級國庫。
有關各項基金的征收使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
我部及各有關部門過去制定的政策和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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