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辦管字〔2017〕283號《國家海洋局辦公室關于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信息公開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關于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信息公開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海辦管字〔2017〕283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2021年1月8日發(fā)布的《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編制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1〕1號)
沿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海洋廳(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為進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以下簡稱“論證報告”)信息公開工作,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或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向審批相關項目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獲取論證報告。
二、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由本部門審核的論證報告的信息公開工作,按要求進行申請受理和材料提供。
三、論證報告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原因不能全文公開的,海域使用申請人應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上述信息的界定,制作去除上述信息的論證報告公開版本,并在報送論證報告時一并提供,如海域使用申請人未另行提供公開版本,則視為同意將論證報告全文公開。
四、海域使用申請人和論證報告編制單位對公開的論證報告質量和內(nèi)容負責。
五、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我局2010年3月18日印發(fā)的《關于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依申請公開有關問題的通知》(海管字〔2010〕4號)同時廢止。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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