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fā)〔2011〕31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國土資發(fā)〔2011〕3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有關直屬單位,部機關有關司局:
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我部組織成立了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為規(guī)范該委員會的工作,我部制定了《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章程》,現予印發(fā)。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在國土資源部領導下,為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提供政策咨詢和技術支撐的組織。
第三條 委員會的一切活動應堅持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委員會工作的宗旨是: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為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做好相關的鑒定、評審和咨詢工作;為政府部門的管理當好工作參謀,提供技術支撐;為保護化石資源、為維護國家利益貢獻力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國土資源部主管副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4-6名,由國土資源部主管司局、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古生物化石研究機構專家擔任;委員若干名,由在地層古生物領域的知名學者和管理專家擔任。委員會聘請部分院士和管理專家為顧問。每屆委員會任期三年。
第六條 委員會顧問、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由國土資源部聘任。
第七條 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古脊椎動物、古無脊椎動物、古植物、古生物保護和古生物博物館等若干專業(yè)委員會,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規(guī)劃和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技術措施建議;
(二)審定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的技術標準、準則、指南等規(guī)范性技術文件;
(三)擬定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
(四)評審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申請;
(五)鑒定出入境化石、國家重點保護的化石和國內外查獲的化石;
(六)為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地質公園和博物館提供咨詢服務;
(七)負責指導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相關業(yè)務的培訓工作;
(八)審議修訂委員會章程;
(九)完成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國土資源部管理,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工作人員若干名。
第十條 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委員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起草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的技術標準、準則、指南等規(guī)范性技術文件;
(三)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guī)臁⒇撠熃M織和選派評審、鑒定專家;
(四)組織專家對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地質公園和博物館開展咨詢工作;
(五)組織專家對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申請材料提出評審意見;
(六)組織專家對出入境化石、國家重點保護的化石以及國內外查獲化石進行鑒定;
(七)負責建立和保管委員會工作檔案;
(八)負責籌備委員會會議、承擔委員會換屆工作;
(九)承擔國土資源部地質環(huán)境司和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員
第十一條 委員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辦事公道、學風正派、清正廉潔;
(二)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了解和掌握古生物化石相關學科的發(fā)展前沿和趨勢;
(三)在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方面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四)在古生物化石鑒定、申報材料評審和保護工作咨詢方面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
(五)熱愛古生物化石保護事業(yè),能夠積極參加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六)年齡在65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承擔野外現場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國家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和保護規(guī)劃以及對委員會形成的各項決定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有權參加委員會組織的鑒定、評審和咨詢活動;
(三)享有委員會規(guī)定的有關待遇的權力;
(四)未經委員會安排,委員個人不能代表委員會進行活動;
(五)對有關涉密工作履行保密義務;
(六)遵守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和紀律,遵守回避原則。
第十三條 委員出現下列情況,由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出建議,經國土資源部批準,終止聘任。
(一)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參加活動的;
(二)一年以上未參加活動,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三)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yè)道德,違反本章程的;
(四)本人提出申請的。
第四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四條 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向全體委員通報工作情況。委員會全體會議對重大事項的決定和審議意見,如需表決,則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半數以上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由委員會辦公室提名經主任委員或組織會議的副主任委員批準,可邀請少數非委員專家參加相關議題討論會議,邀請專家對討論議題沒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對重大議題,辦公室可預先組織部分委員或相關專家對議題涉及的內容進行專題調研。
第十七條 委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員會有關活動時,應事先向委員會辦公室請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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