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委綜合函〔2017〕4號《關于印發(fā)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網信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要求,2016年12月29日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11224項強制性標準和2066項強制性標準計劃項目的整合精簡結論,現將結論予以印發(fā)。請各省級人民政府,中央網信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按照整合精簡結論,分別開展后續(xù)有關處理和標準制修訂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結論為廢止的強制性標準:由原標準發(fā)布主體或負責整合精簡工作的責任部門盡快發(fā)布廢止公告,宣布標準作廢。廢止公告同時抄送部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結論為轉化的強制性標準:由原標準發(fā)布主體或負責整合精簡工作的責任部門盡快發(fā)布轉化公告,調整標準的屬性,使其自身不再具有強制效力。轉化公告同時抄送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告后,標準仍由原標準化專業(yè)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歸口。技術委員會負責修改標準中的有關條款,并形成新的標準文本報批。
三、結論為整合和修訂的強制性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批次向國家標準委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并負責后續(xù)的標準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和報批等工作。工程建設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提出。需整合、修訂的強制性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需求分批次開展整合、修訂工作。
四、結論為上升為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家標準委提出制定項目。工程建設領域的制定項目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提出。
五、結論為終止及擬調整的強制性標準計劃項目:由原下達計劃的單位分別行文進行處置,并通知有關單位。
附件:
1.強制性標 準整合精簡結論清單
2.強制性標 準計劃項目整合精簡結論清單
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代章)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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