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改辦經體〔2017〕493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福建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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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福建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復函
發(fā)改辦經體〔2017〕493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報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報送福建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函》(閩政函〔2017〕1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2016年8月26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福建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發(fā)改經體〔2016〕1855號),批復福建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按照簡政放權的原則,售電側改革以外的電力體制改革事項,福建省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中發(fā)9號文件和配套文件要求組織落實,并將相關改革方案以告知性備案方式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特此復函。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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