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3〕494號《國家文物局關于在河堡營堡、北元2段長城、北元護城樓保護區(qū)劃內實施河曲縣護城樓棚戶區(qū)文物保護項目的批復》
國家文物局關于在河堡營堡、北元2段長城、北元護城樓保護區(qū)劃內實施河曲縣護城樓棚戶區(qū)文物保護項目的批復
文物保函〔2023〕494號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文物局關于在河堡營堡、北元2段長城、北元護城樓保護區(qū)劃內實施河曲縣護城樓棚戶區(qū)文物保護項目的請示》(晉文物〔2023〕33號)收悉。經研究,我局原則同意河曲縣護城樓棚戶區(qū)文物保護項目。
一、對所報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補充何堡營堡、北元2段長城的長城認定編碼,評估城墻墻體結構穩(wěn)定性情況,如需實施長城本體加固,應另行編制保護方案并按相應程序報批。
(二)進一步評估擬建項目中拆遷施工、工程建設等對文物本體的影響。根據(jù)評估結論,細化現(xiàn)狀擋墻拆除、重建的具體施工方案、文物臨時支護措施及相關控制要求。
(三)補充消失段長城地下基礎的考古勘探資料,明確該段長城走向、分布范圍,為完善地面標識設計實施提供科學依據(jù)。
(四)刪除與長城歷史價值和文化內涵無關的景觀小品,減少硬化鋪裝和高大植被面積,保持長城歷史風貌,維護視線廊道暢通。
(五)應按照現(xiàn)狀加固要求,另行編制賀家院、古戲臺、套院保護方案并按相應程序報批。不得改變賀家院、古戲臺、套院的位置、形制和風貌,維護其真實性。
(六)細化場地排水設計,進一步加大擬建水電管線與長城本體的距離,避免植物根系、雨水浸泡、管道施工等影響長城本體安全。
(七)嚴格施工管理,明確施工期間確保人身安全與文物安全的臨時加固防護措施及應急預案等,禁止在拆除與長城連接的構筑物、房屋時使用器械。
二、請你局指導相關單位根據(jù)以上意見對所報項目進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xù)后實施。
三、請你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全程監(jiān)管,組織專業(yè)機構參與指導,確保文物安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重要文物遺存,應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護措施。
此復。
國家文物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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