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規(guī)〔2016〕1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2016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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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
根據(jù)《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等有關規(guī)定,部組織對《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8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國土資源部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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