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辦運函〔2022〕1387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具備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具備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2〕138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按照《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印發(fā)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運發(fā)〔2021〕3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相關企業(yè)可委托具有可移動罐柜、集裝箱檢驗資質的機構(包括定期檢驗及出廠檢驗),經核準的特種設備(RD7)檢驗機構(僅限定期檢驗),取得CMA資質認定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罐體產品)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僅限出廠檢驗)依法依規(guī)開展罐體檢驗。
為指導各地相關主管部門切實做好罐車治理工作,便利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委托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罐體檢驗,部于2021年8月轉發(fā)了具備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近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根據實際提出了調整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名單的意見?,F(xiàn)將更新后的具備可移動罐柜和集裝箱檢驗資質機構名單(見附件1),以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梳理的經核準的特種設備(壓力罐車RD7)檢驗機構名單(見附件2)和取得CMA資質認定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罐體產品)檢驗機構名單(見附件3)轉發(fā)給你們。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通知》部署,扎實推進常壓罐車治理各項工作,確保治理工作按期完成、取得實效,更好保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
2021年8月26日印發(fā)的《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具備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的通知》(交辦運函〔2021〕1379號)廢止。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9月16日
附件:【點擊下載】
1.具備可移動罐柜和集裝箱檢驗資質機構名單
2.經核準的特種設備(壓力罐車RD7)檢驗機構名單
3.取得CMA資質認定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罐體產品)檢驗機構名單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www.dyerandpostasalon.com/law/136635.html
本文關鍵詞: 交辦運函,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轉發(fā), 具備, 常壓, 液體, 危險貨物, 罐車, 罐體, 檢驗, 資質, 檢驗, 機構, 名單,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