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2009年修正(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的,依照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處罰。不是為了牟利、傳播,攜帶、郵寄少量淫穢物品進出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條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條 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傳抄、傳看淫穢的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家長、學校應當加強管教。
第四條 利用淫穢物品進行流氓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依照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在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利用淫穢物品傳授犯罪方法的,依照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條 單位有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行政主管部門并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執(zhí)照。
第六條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依照本決定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便利,走私、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三)管理錄像、照像、復印等設備的人員,利用所管理的設備,犯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成年人教唆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第七條 淫穢物品和走私、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違法所得以及屬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沒收的淫穢物品,按照國家規(guī)定銷毀。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第八條 本決定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y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淫穢物品的種類和目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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