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非一批一證”管理試點工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9號)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9號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開展《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非一批一證”管理試點工作的公告
根據《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年第1號發(fā)布),為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xù),促進貿易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開展《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以下簡稱《準許證》)“非一批一證”(正、背面樣式見附件)管理試點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業(yè)務頻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條件和審批流程,申請“非一批一證”《準許證》。
二、實行“非一批一證”的《準許證》可以在有效期內、不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和批次報關使用。具體做法是,海關在《準許證》正本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筆簽注核減進(出)口的數(shù)量,報關批次最多不超過12次。
三、“非一批一證”《準許證》自簽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四、在“非一批一證”《準許證》允許進(出)口的數(shù)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關留存每次已簽注的“非一批一證”《準許證》復印件。“非一批一證”《準許證》允許進(出)口的數(shù)量、批次核扣完畢,由海關收存。
五、“非一批一證”《準許證》未使用過或未使用完畢的,被許可人應在《準許證》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將證件交回核發(fā)機構。
六、實行“非一批一證”《準許證》管理試點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其他海關,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
七、實行“非一批一證”《準許證》管理試點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對核發(fā)的《準許證》使用情況加強監(jiān)督管理。“非一批一證”《準許證》的被許可人,應在“非一批一證”《準許證》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將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情況(包括批次、驗放日期、實際進出口數(shù)量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非一批一證)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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