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fā)〔1998〕1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式樣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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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式樣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土資發(fā)〔1998〕14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17年12月18日國土資源部發(fā)布的《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礦業(yè)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國土資規(guī)〔2017〕1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海南省環(huán)境資源廳: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已制定采礦權申請登記書、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采礦權延續(xù)申請登記書和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的格式。請你廳(局)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需要按統(tǒng)一格式組織印制。
附件:【略】
一、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二、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三、采礦權延續(xù)申請登記書
四、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
國土資源部
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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